民間融資市場亟須規范
近日,浙江寧海縣公布了打擊非法民間融資“日日會”的碩果: 121名會頭、1262名會員投案自首,刑事拘留17人,批捕7人,通緝13人,涉案金額5.4億元。
日日會的金融傳銷化所衍生而出的風險之醒目,足以使人對民間融資產生厭惡之念。無需回避,當前一些地方的或隱或顯的民間融資,確實存在滑向金融傳銷化的風險隱患。這既與民間融資的融通模式有關,又牽涉到當前市場缺位、監管缺位與越位之惑。
以人格化交易為主的民間融資市場,服務于非人格化的市場交易環境,不可避免地面臨著劣幣驅逐優幣的格雷欣效應式風險。民間融資是一種基于親緣、地緣等小型社群熟人間的一種傳統的資金融通模式;其交易的基礎并非是市場信用,而是熟人間的社會信譽。
然而,由于缺乏現代市場組織化的運行機制、公司治理結構與風險管控,以及法律保障,一旦脫離熟人間的人格化道義束縛和規勸,運行于非人格化的市場,其運行就失去了必需的安全屏障,難以規范的信息不對稱,將使民間融資風險難以管控。因此,民間融資的出借方唯一能夠降低風險的手段,就只剩下不斷提高風險溢價以被動防范風險。但較高的風險溢價卻足以使投資實業者,由于無法承受民間融資市場較高的利率水平,而逐漸退出市場;而愿意接受高風險溢價者往往從事非正常的投資項目,如通過放高利貸,進行金融傳銷大玩擊鼓傳花的金融游戲。
民間融資市場之所以進入非人格化的市場提供投融資服務,原因就在于正規金融機構金融覆蓋度較低,一些中小企業無法自由平等地與國企等競爭正規金融體系的服務,它們不得不轉向民間市場尋求融資。然而,這些中小企業較強的市場融資需求,與民間融資市場非市場化的運營模式和風險管控手段,必然使得民間融資市場出現水土不服等癥狀,增加了民間融資市場的風險。
目前,監管對民間融資市場主要采取以堵為主、以疏為輔的政策立場。為規范民間市場的融資行為,監管部門發布了《貸款人管理條例》等法律,以防止民間融資市場盲目追求高收益;如要求民間借款的利率不超過政策利率的4倍。然而,這種為區分高利率和正常民間融資界限的監管,缺乏深入了解民間融資市場高利率的形成原因。
事實上,之所以民間融資利率相對較高,一方面是央行名義政策利率較低,未能反映市場的真實經濟狀況;即過低的政策利率使草根于市場的民間融資市場,無法判斷什么樣的利率水平可以覆蓋風險敞口。另一方面,民間融資至今未能獲得法律層面的明確立法保護,缺乏法律的護航,使得民間融資市場面臨著較高的交易成本,而這些較高的交易成本最終將反映到民間借貸利率上。
由此可見,規范民間融資市場:一方面應考慮盡快制定《民間融資法》和《民間融資實施細則》等法律體系,另一方面應降低金融準入門檻,促進中國金融市場結構的多層化。同時,更重要的是加快利率市場化過程,引導民間利率合理定價。畢竟,有效規避民間金融市場風險,亟須的是民間金融市場的重塑,而不是民間金融機構的轉型。一旦對民間融資組織招安式的收編,無法有效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市場缺位,民間融資市場也不會銷聲匿跡。相反,可能出現規范一批、冒出一批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