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與傳銷有本質區別 擦亮眼睛打擊傳銷
今年5月13日,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在上海召開了2008年打擊傳銷工作會議,會議對打擊傳銷做出了具體部署,這說明打擊非法傳銷的任務還很是艱巨的。
形形色色的傳銷形式第一項“拉人頭”傳銷的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組織要件;二是計酬要件,組織者對參加者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在實踐中,如果掌握了傳銷組織的計酬制度,并且查出符合該制度的任意一條人員鏈和金錢鏈,就可以認定該組織屬于傳銷組織,其行為屬于傳銷行為,應依法予以懲處。
第二項騙取入門費傳銷的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組織要件,傳銷組織內部形成了上下線的人際網絡關系;二是有收取入門費的行為。入門費是指參加者為取得加入和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而交納的各種費用。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拉人頭”傳銷和“團隊計酬”傳銷中都存在收取入門費的現象,在“拉人頭”傳銷中,參加者交納入門費往往是必不可少的。之所以對收取入門費的行為進行單獨規定,一方面是因為在實踐中這種行為普遍存在于各種傳銷形式中,可以將其作為一個環節抽出來,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違法行為進行打擊,另一方面是出于簡化證據,因為“金錢鏈”的證據是較難取得的。在實踐中,只要取得人員鏈的證據和有收取入門費行為第四章禁止傳銷具體問題的把握與理解的證據,即可認定為傳銷。
第三項“團隊計酬”傳銷的兩個構成要件:一是組織要件,即傳銷組織內部形成了上下線網絡關系,這一點與前兩項傳銷行為相同;二是計酬要件,組織者對參加者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
這里要特別強調為什么要禁止“團隊計酬”。
以“團隊計酬”的方式銷售產品,在國外稱多層次銷售或多層次直銷。從國外立法看,金字塔欺詐是絕對禁止的,由于金字塔欺詐多發生在多層次銷售公司,普遍通過立法對多層次銷售做出限制;從國外直銷市場發展看,對直銷的放開也是漸進的;從多層次銷售與金字塔欺詐的關系看,二者出自同一淵源,基本特征相似,容易發生演變。鑒于我國目前社會誠信體系尚不健全,相關法律制度不夠完善,群眾自身素質、法律意識有待提高,傳銷活動仍然比較嚴重等因素,不宜放開多層次銷售。
第四項網上傳銷,是指利用互聯網從事的傳銷活動。傳銷組織者以互聯網為工具進行信息傳遞,包括組織者發布的傳銷制度信息、參加者加入的信息、發展下線的信息、提取報酬的信息等,形成“信息鏈”;在資金流轉上,通過銀行匯兌、郵政匯款收取錢財,再按照同樣渠道返回提成,形成“資金鏈”。不少網上傳銷沒有真正的商品,完全依靠“信息鏈+資金鏈”運作。這種以互聯網為工具,以虛擬物為客體,收取“人門費”,形成網絡的行為,實質上也是很多國家明令禁止并嚴厲打擊的“金字塔”詐騙活動。
直銷與傳銷的本質區別
直銷是企業銷售其產品的一種渠道模式
直銷是一種無店鋪銷售方式,是營銷渠道的一種,從其產生來看,是營銷渠道的一種創新,但是它并沒有什么神秘之處。其實踐的成功與失敗往往與企業戰略、產品選擇、市場定位以及相應的宏觀環境緊密地聯系在一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