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春假“天津天獅”傳銷首要分子獲刑九年六個月,罰金30萬,沒收470余萬元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對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被告人沈某陽進行一審宣判,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同時判處追繳被告人沈某陽非法所得471.24萬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始,被告人沈某陽和同案人陸某、黃某、李某、周某、蔡某(五人另案處理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加入湖南省長沙市的“天津天獅”名義開展業(yè)務的非法傳銷組織分支,積極在長沙地區(qū)開展非法傳銷活動。2018年8月,該分支全體人員遷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繼續(xù)開展非法傳銷活動。在進行非法傳銷活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被告人沈某陽和同案人陸某、黃某、李某為首要分子,同案人周某、蔡某等11人為骨干成員,其他同案人為一般成員的較為穩(wěn)定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為了達到發(fā)展成員、聚斂錢財的目的,使用欺騙手段騙取被害人到達傳銷窩點,通過看管、出門跟隨、反鎖房門等方法,對先后不同時間來到該傳銷組織的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該傳銷組織分為五個層級進行管理,逐級開展傳銷活動,至2018年11月止,該傳銷組織分支非法獲利471.24萬元。
該傳銷組織分支從湖南省長沙市遷移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后,不定期開會討論傳銷組織的具體事宜,并就如何更好的發(fā)展該組織進行探討。在袁州城區(qū)的10余處窩點內,各同案人各司其職進行傳銷活動,先后非法拘禁了10名被害人。
另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沈某陽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陽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天津天獅的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達471.24萬元,情節(jié)嚴重;為達到使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目的,非法限制10名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拘禁罪。根據被告人沈某陽在本案惡勢力犯罪集團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沈某陽系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鑒于被告人沈某陽自動投案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沈某陽屬共同犯罪,應數罪并罰。根據被告人沈某陽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