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人員將人騙進傳銷窩點并實施非法拘禁 40人涉惡案被判
本報新余訊 袁騰蓉 記者胡文春報道:一窩藏在新余市的傳銷組織以交友戀愛、找工作為名將他人騙至傳銷窩點,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犯罪行為,被害人達70余人。近日,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對劉某等40人涉惡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其余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10個月不等。
經審理查明:2018年年初,賀某(另案處理)帶領朱某、武某(該二人均另案處理)等20余人將傳銷組織轉移至新余市發展,在新余市長青花園、日澤園、青泉花園等居民小區內租賃房屋,建立傳銷窩點,組成了組織嚴密、層級分明的傳銷組織。
該組織主要利用所謂“國寶”(指女性成員)張某等7人(該七人均另案處理)等人通過QQ、微信等聊天軟件,以交友戀愛、找工作為名將他人騙至傳銷窩點,安排組織成員洗腦,實施非法拘禁、搶劫犯罪行為,被害人達70余人,嚴重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形成了以賀某、朱某、武某等人為首要分子,被告人劉某等40人為一般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參與搶劫1次,劫得2800元;參與非法拘禁18人,構成搶劫罪和非法拘禁罪,應數罪并罰;其余被告人參與非法拘禁,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某等40人均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一般參與成員,起次要作用,均系案中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各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