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縣檢方扎實證據鏈 偵破網絡傳銷案(2)
2009年9月初,唐戈等3人見“收款”與“返利”基本持平,決定搞一個促銷活動,大撈一把后撤退,便在網上發布了“迎國慶,賀中秋,酬賓在行動,買三送一”的消息,一時間會員大增,兩周增收2700余萬元,在返回一部分利和傭金后,3人決定關閉網站,并在網上發布公告:歇業兩個月。9月29日該網站后臺關閉,所有會員無法進入。為了轉移贓款,3人指使覃金德等人高價收集身份證到各銀行辦理銀行卡124張,將會員“投資”款從快錢賬上轉移到銀行卡上,并指使他人到銀行提現1200余萬元。當晚3人就快錢賬戶余額與快錢公司交涉時,被澧縣公安民警抓獲。案發后,覃金德掌握的一張卡上有11.5萬元,公安民警告知不能提現,而覃金德將該卡掛失,取出全部款項,揮霍一空。
首次介入,收集提請批捕證據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即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案涉案金額大、人員多、區域廣,且是高智能犯罪,給案件的定性、取證帶來了難度。澧縣公安機關想把該案辦成鐵案,但沒先例可借鑒,遂邀請澧縣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偵查監督科科長趙岳峰受命前往。趙岳峰一直關注此案,他參加公安機關第一次案件會商時,就打擊范圍、證據收集方向提出了明確的意見。
“鑒于該案涉案人數眾多,打擊范圍應限定在‘明知是傳銷而積極參與,且參與金額5萬元以上,非法獲利1萬元以上’,這是刑法修正案(七)出臺前此類犯罪按照非法經營罪追訴的標準。”趙岳峰提出。對于證據的構成,趙岳峰認為,偵查前期已取得了比較扎實的網絡證據,目前應以網絡證據為主線,輔之以言詞證據。由于除3名主犯外,其他嫌疑人都認為自己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言詞證據的調取主要解決“主觀故意”問題。
“訊問嫌疑人時,應該將其上、下線兩頭卡死,應問其上線向其宣傳時是否是按照傳銷的模式進行的;其向下線宣傳時是否也是按照傳銷的模式進行的。‘是否明知’,也應該訊問。”趙岳峰說。
事實證明,趙岳峰的意見是正確的。“按照他確定的范圍立案偵查,避免了遍地開花,效果很好。”辦案民警深有感觸地說,嫌疑人的口供均是按照“上、下線兩頭卡死”方式取得的,不僅提高了效率,而且因為上、下線說法比較好對照,證據容易鞏固,為批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