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文章:直銷立法要正確處理“三大關系”
【直報網北京1月7日訊】(作者:歐陽文章)新經濟時代要加快直銷立法的步伐,這是直銷行業的一個基本共識。筆者認為,當前是直銷立法的最好 時機,一方面,中國經濟進入新時代,直銷的法律法規必須與時俱進;一方面,權健事件的出現倒逼直銷立法的步伐加快。所以,直銷立法既是當務之需,又是當務之急。
如何搞好直銷立法工作,筆者以為處理好以下三大關系十分重要:
一是立法與改革的關系。
有必要指出,以《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為主要內容的直銷法規,是當時我國經濟改革發展下的產物。亦即說,就當時而言,中國需要加入WTO,對美國等國家承諾的三年內出臺直銷法規必須要兌現。因此,2005年底頒布的《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適應了當時我國改革開放的要求。
但是,直銷法規實施了近15年,現早已不適應直銷行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直銷企業和行業專家關于修改直銷法規和直銷進行立法的呼聲越來越大。特別是中國經濟進入了新時代,這種呼聲傳達的不僅僅是要立法的呼喚,更是直銷行業改革急需深化的呼喚。具體地說,目前的直銷法規如果繼續執行,在某種程度上將會阻礙直銷行業改革的進程。比如,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直銷行業發展十分重要,但是目前直銷法規對直銷產品的供給、直銷市場的場域都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已經影響了直銷行業結構性改革的深化。所以,直銷立法一定要處理好與改革的關系,把不利于直銷行業改革深化的某些規定取消,從而使直銷立法真正起到促進直銷行業深化改革的作用。
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是經濟體制改革的主線,進一步理順政府和市場關系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牛鼻子”。直銷立法一定要把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作為重中之重。
2005年頒布的直銷法規,某種程度上還沒有真正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市場對直銷領域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還發揮得不夠充分。所以,直銷立法過程中,要真正把政府與市場關系的正確處理作為“牛鼻子”。一方面,要通過直銷立法,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成為進一步促進直銷行業發展的關鍵;一方面,要把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作為我國直銷行業區別于其他國家的突出優勢。
市場決定資源配置是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的基本要求。要通過直銷立法,把直銷企業作為市場配置資源的主體,價格機制作為市場配置資源的核心,市場體系作為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完善的市場秩序作為市場配置資源的保障。具體地說,要通過直銷立法,使市場在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中突出問題導向。比如,直銷市場秩序不規范,直銷生產要素市場發展滯后,直銷市場規則不統一,等等,通過新的直銷法的約束,使市場在直銷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從而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直銷行業的改革,促進直銷行業的健康發展。
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直銷立法要體現政府對直銷行業的監管與服務的進一步加強,從而解決直銷市場存在局部失靈問題以及盲目性、自發性和滯后性的弊端,以不斷增強直銷企業發展的動力和活力。
三是法治與德治的關系。
法律和道德都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的重要方式。但是,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性質、功能是不一樣的。法律規范以其權威性和強制性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其實施主要靠他律;道德規范以其感召力和勸導力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其實施主要靠自律。直銷立法必須考慮到:調整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必須把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結合起來,使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法治可以對社會關系進行外化約束,德治可以用道德倫理來進行內化規范。因此,直銷立法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法治與德治的關系。2005年頒布的直銷法規由于沒有很好地處理法治與德治的關系,道德規范在一些直銷企業中沒有得到有效約束,因而涉嫌傳銷的的問題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權健事件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案例。從這個意義上講,直銷立法要充分考慮利用文化沉淀中的善惡標準而非既定規則及強制力來調整直銷企業及直銷人的行為。具體地說,就是直銷立法要把法治要求與人們普遍認同的道德標準、道德要求相互融通。比如,直銷法可以規定直銷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從而使直銷企業在崇尚社會公德的過程中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的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