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阿健康”APP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2人一審被判5年、3年
10月10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發布《孫某某、周某2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審刑事判決書》(2020)滬0113刑初848號。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某、周某2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五萬元。
經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3月期間,被告人孫某某經與吳某某、朱某某(均另案處理)預謀,搭建“東阿健康”APP平臺,以在該平臺注冊購買“阿膠牡蠣肽超級大禮包”產品(購買價格:2980元一盒)即可成為會員并獲得積分返利、推薦他人購買即可獲取推薦積分返利和社區積分返利的方法(返利的積分可以提現或購買產品,1積分等于1元),不斷發展會員,形成層級。孫某某是負責人之一,周某2負責“東阿健康”平臺的提現、查詢、團隊運營、講課等。
根據《東阿阿膠產品供銷協議》、《產品價格明細表》、銀行交易明細,證實“阿膠牡蠣肽”產品未得到山東東阿阿膠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標授權,是山東東阿阿膠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私自委托萬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
經審計,“東阿健康”APP檢出會員信息共計1747條,下線人數大于30且下線層數大于3的會員51個;充值記錄821條,累計充值金額8612374元;提現記錄4179條,提現金額7425628元,到賬金額6931577.76元。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東阿健康”平臺系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組織。被告人孫某某結伙他人發起項目、建立平臺并作為項目負責人并參與分紅,被告人周某2負責平臺維護、客戶宣講等事宜,故被告人孫某某、周某2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分別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