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3800元可賺380萬元 你信嗎
我市首例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明開審,團伙6個頭目都有豪車房產
公訴機關:南岸區檢察院
被告人:鄧汝貴、張開國等6人
身份:傳銷組織核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
涉嫌罪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投資3800元可獲利380萬元,投資69800元可獲利780萬元”、“這是國家政策允許的一種新型資本運作模式”、“中央的扶貧項目”……如果有人這樣給你吹噓,你信嗎?
事實上,不但有人相信,而且還給親戚朋友鼓吹也去相信這個資本運作“神話”。昨天,南岸區檢察院檢察官丁曉威揭秘稱,這是典型的傳銷。明天,法院將開庭審理此案。據了解,這也是去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后,我市首例傳銷案。
發展下線不擇手段不分對象
騙了母親騙姨媽
丁曉威稱,投資這個“資本運作”項目的一般都是親戚、朋友或者同學、熟人之間相互介紹,被起訴的6個成員中,就有兩人是夫妻。為了晉升某個級別,有的動員親人加入,或者自己出錢以他人的名義購買。
李先生就是這個傳銷案的受害者之一。據他給民警證實,他是女友的姨媽介紹進去的,并在2008年3月到貴州省都勻市考察“資本置換”的項目。到了都勻,每天有不同的人給他上四節課,核心內容就是說有一項生意,交69800元就成為投資人,然后他還可以發展N個下線,并可以從下線的投資額中提成,然后他的下線又可以發展N個下線,他都可以從中提成。
女友的姨媽趁機煽風點火,說她從2007年7月開始做這個項目,現已是老總,月薪六位數,如果不想做,隨時可以全額退款。
李先生稱,兩個月后,他就投資69800元,并被安排到都勻去學習如何發展下線。他找不到其他人,最后把自己的母親和大姨媽動員到都勻去聽課,并成為他的下線,他從中提成8000多元。直到后來,他在網上看到這種投資實際上就是傳銷,才知道上當受騙。
最初交了錢還有一套西服
后來全是空手道
被起訴的傳銷團伙第一被告鄧汝貴交代,他們對外將這種傳銷模式叫做“異地連鎖營銷”,后來也稱“資本置換”、“資本運作”。他們一般都是在朋友和認識的人中宣傳這個項目,然后帶到貴州省都勻市進行考察培訓,有時也在南山農家樂組織培訓講課。培訓的內容就是給新進人員講資本運作模式是中國經濟的一種新形式,歪曲引用相關領導人的一些講話,夸大“連鎖營銷”的好處。
鄧汝貴稱,他們在宣傳時,給新人鼓吹說是政策許可的、高回報、零風險的新型純資本經營模式,中央為此還給該項目提出了16字方針:允許存在、嚴格管理、低調宣傳、限制發展。并宣稱,只要投資3800元,最終可得380萬元,一次投資69800元,最終可得780萬元。
丁曉威檢察官稱,這種傳銷模式最初交了錢還有一套西服,后來什么都沒有了。所以有的傳銷人員把這個經營說成是服裝項目,也有的傳銷人員在宣傳時,把這個項目比喻成像股票投資一樣,是虛擬的。
團伙成員張開國交代,他們組織培訓時,聽眾從一個到幾十個不等。在他們的宣傳中,收的錢有45%是要交國稅的。不過實際上,這個錢是最上面的三個高級業務員分了,還有55%是新人的上線及上上線分了。
傳銷團伙推行“五級三晉制”
目的為吸引新人
鄧汝貴稱,該組織的基本架構統稱為“五級三晉制”。五級中,最底層級是實習業務員,然后往上分別是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高級業務員。投資金額和發展的下線不同,級別就不同。比如實習業務員要買1-2份,每份為3300元+500元服裝費,業務組長累計買11份,購買金額為36800元……高級業務員累計必須達到600份以上。
三晉制是指分三個晉升階段。第一個晉升階級是實習業務員達到10份以上可以晉升為主任;第二個晉升階段是主任晉升為業務經理,條件是個人達到65份以上,同時自己發展的下線中必須有兩個主任;第三個晉升階段是業務經理晉升為高級業務員,條件就是份數達到600份,同時直接下線必須是經理。如果自己發展的下線有三人發展到了高級業務員,這三個高級業務員的上線就要出局,而出局后要想再加入進來,必須重新從實習業務員干起。所以,這個傳銷團伙中,沒有人能夠永遠成為高級業務員。
團伙成員稱,這種出局是資本置換的一種方式,目的是讓處于低層的人知道只要多發展下線或買份數,誰都可以做到高級業務員。
此案案發時,鄧汝貴、楊文強、胡延凱三人屬于核心層人員,另外被指控的三人也屬于高級管理層成員。
金字塔尖傳銷頭目提成250萬元
個個有豪車有房產
鄧汝貴交代,為了促進新進人員,一次投入36800元只返利7600元,一次投入69800元只返利19000元,65份以上每份返利456元。到了高級業務員后,下線及下線的下線每新買一份,就可以返利500元,參與最后分錢的高級業務員就是3個。
發展一個下線購買一份3800元,除去服裝費還剩3300元。如果這是業務組長新發展的實習業務員買的,除組長可分190元外,該組長的直接上線主任,以及主任的直接上線經理等等,都可以分到76元到456元不等的錢。最后三個高級業務員每人還要分500元,剩下的錢才是返回給新進業務員的。
據檢方指控,該團伙成員就是用這種“資本運作”模式,在2006年6月至2008年12月之間發展傳銷人員200余人,鄧汝貴等6人通過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的方式,從中提成250余萬元。
辦案人員稱,做到金字塔尖的少數傳銷頭目都是發了財的——幾乎個個有豪車、有房產。警方暫扣的車輛就有三菱歐藍德越野車、尼桑軒逸牌轎車和豐田牌汽車。
記者 羅彬
檢察官說法
從結果犯罪到行為犯罪
詐騙錢財多寡都是犯罪
丁曉威檢察官稱,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公布并實施)新增的。這條新規稱,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丁曉威稱,在此之前,打擊傳銷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兩個罪名在量刑上沒多大差別,最高刑期都是15年。兩個罪名的區別在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行為犯,意思就是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行為,不管傳銷涉及數額的大小、發展下線人數的多寡、詐騙的錢財的多少都可能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非法經營罪是結果犯,必須達到一定的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才構成非法經營罪。這樣的新規有利于打擊非法傳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