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蒙自傳銷頭目“揭秘”組織內幕(2)
傳銷頭目財迷心竅 兄弟兒子照樣拉入伙
5日,蒙自縣法院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王福春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法院審理查明,王福春于2005年9月經人介紹從遼寧省來到云南省楚雄市,加入“連鎖銷售”,從事傳銷活動,2006年轉移到蒙自縣繼續開展傳銷。王福春組織發展了一些下線,通過下線又分別發展了50余人進行傳銷,在該傳銷體系中已達到高級業務員的級別,這一級別的“份額”需達600份以上,每份3000多元。
法庭認為,王福春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無視國家法律,以發展他人參與“連鎖銷售”的方式騙取財物,其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5萬元。
庭審時,王福春講述了自己進入傳銷組織并成為骨干的過程:幾年前,王福春還是遼寧省瓦房店市的一個普通農民。2005年9月,他接到妻子倪某的電話,說自己在云南楚雄做玉器生意,讓他也來。王福春千里迢迢來到楚雄后,倪某卻告訴他“還有更好的生意”,就是所謂的“連鎖銷售”。倪某還找了一些人對他“洗腦”,稱連鎖銷售能在短時間內賺到大錢。王福春問倪某這種生意是否違法,倪某說“要是違法還能有那么多人干?”最終,王福春正式加入了這個傳銷團伙。做了一段時間后,他們又“轉戰”到蒙自縣。
為了鞏固王福春在團伙中的地位,倪某安排了自己的幾個朋友作為王福春的下線。為了多拉下線、多撈錢、讓自己級別升的快些,王福春把剛從學校畢業的親生兒子和自己的哥哥、弟弟都叫到了云南,發展成為自己的下線。王福春說,因為兒子沒錢,3800元的“資格費”是自己出的,“兒子參加傳銷時,還不滿17歲。”
莊慶鴻 繪
此后,王福春的運作越來越順暢,其下線、下線的下線共達50多人,王福昌因此獲利不少。庭審中,檢方出示了他兒子的證詞,稱父親2007年3月叫自己來蒙自做“連鎖銷售”生意,父親已經達到了“高級業務員”的級別。他“出局”后用傳銷賺的錢買過一輛18萬元的尼桑轎車,還買了兩套價值各30多萬元的房子。
以王福春等人為頭目的這一傳銷團伙,在蒙自縣大搞傳銷活動,吸引別人加入。他們常常對人輪番洗腦,如王福春常說“這個生意每年賺幾百萬沒問題,買得多賺得就多”。除了當面花言巧語,他們還把親戚朋友從老家騙到蒙自,有時候是用電話“講課”,宣揚連鎖銷售的好處;有時候是先把人騙到蒙自再說,用的理由包括到蒙自來拍影視劇、做畫冊生意、房地產生意、玉石生意等。而被騙的一旦接觸了傳銷組織,就很難擺脫,如有個傳銷人員曾想退出,結果遭到了“要是你敢退,就算你跑回老家,也要派人把你干掉”的威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