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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銷的表現形式 |
作者:李逸竹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 點擊數 134 更新時間:2011/8/29 11:08:05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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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日開始實施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所謂網絡傳銷,即通過互聯網實施傳銷行為??煞謨纱蠓N類:現實傳銷的“網絡版”與狹義網絡傳銷?,F實傳銷的“網絡版”僅僅將互聯網作為發展下線過程中的宣傳工具或通訊工具,但發展下線與計酬方式并不以互聯網為必要條件,因此其本質還是現實傳銷。真正的網絡傳銷,發展下線與計酬方式必須通過互聯網,通常表現為入會者點擊上線給予的鏈接后注冊成為會員,而上線根據其鏈接的點擊量或注冊人數計算報酬。這種傳銷稱為“狹義網絡傳銷”。
根據是否涉及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可分為網絡傳物傳銷與網絡傳人傳銷。前者涉及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后者不涉及。由于傳銷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一切網絡傳銷總是打著“網絡資本運作”、“募集資金”、“連鎖銷售”等旗號,但只要符合收取入門費、需要發展下線及依團隊計酬、瓜分獎金三點,即是網絡傳銷。
網絡傳物傳銷,即所謂的“多層次信息網絡營銷(Multi-level Marketing)”。其目的不是為了使網民成為其“經銷商”,因為虛擬世界之買賣于物流方面的成本支出基本相等。同樣的虛擬店鋪,在倉儲與運輸上的成本支出差異不會太大,基本無利潤賺取的空間。而某些虛擬網站之所以要發展會員,為的是使網民成為其產品或服務的廣告介質。通常表現為特定網站的注冊會員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如騰訊QQ、微軟MSN、阿里旺旺等,或非即時通訊工具,比如電子郵件、虛擬社區、論壇等,發布有關產品或服務的銷售鏈接,如果其他網民點擊此鏈接進入對應的頁面后成功注冊為會員或者實施了消費行為,那么鏈接發布者將取得相應的傭金回報。這種傳銷模式利用的是網民的虛擬交際資源與個人時間。網民可能損失自己的虛擬交際資源、個人時間與私人信息的安全利益,而其他網民可能遭受垃圾郵件、信息的騷擾,對創造文明的網絡環境是不利的。如果注冊是免費的,即無“入門費”,那么網民的現實財產利益不會遭受威脅,對社會的不利影響還相較輕微。如果注冊是收費的,那么網民就將面臨現實財產利益損失的威脅。一般而言,收取入門費的網絡傳銷都是以騙取入門費為目的的。試想,網站利用網民的人際資源與時間宣傳銷售其產品,支付網民對價是理所應當的。網民所賺取的每一分傭金都是以出賣自己的人際資源與時間為代價的,為何反要網民支付“入門費”?其目的不言而喻。
如果說網絡傳物傳銷的目的是利用網民的虛擬社交資源與個人時間為其產品與服務進行廣告宣傳,那么網絡傳人傳銷,就在根本上暴露了其騙取下線財產的非法目的。這種網絡傳銷模式對社會的危害是極大的,通常表現為網民通過支付注冊費,注冊為特定網站的會員。成為會員后,即享有發展其他網民加入該網站的資格,并可按成功發展的會員人數賺取積分或報酬。以北京某網站為例,網民只要交納人民幣1300元,即可申請1個用戶名,享有使用該網站提供的9大平臺5年的資格。每1個會員發展一組網民注冊(3人),可積6分,相應地獲得獎金600元。某些網站可能以營銷產品與服務為幌子,可能以募集資金投資生產為幌子,實質上都是以下線交納的“入門費”來支付上線的報酬。由于傳人傳銷目的在于騙取網民的“入門費”,因此網絡傳人傳銷最重要的特點就是收費注冊。
綜上,但凡收費注冊的、以發展下線為目標并以所發展之人數作為計酬標準的網絡營銷模式,無論是否涉及產品或服務的銷售,均為網絡傳銷。其目的在于騙取網民的注冊費,而免費注冊的網絡傳物傳銷,目的在于利用網民成為其產品或服務的廣告宣傳的載體。
李逸竹 華東政法學院
姜曉亮 中華律師協會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委員會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