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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家庭”假借網戀騙人傳銷 10人涉罪獲刑 |
作者:周為 文章來源:中國新聞網 點擊數 268 更新時間:2010/11/5 11:01:36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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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家庭”假借網戀騙人傳銷
假借網戀騙網友搞傳銷從而引發的搶劫、非法拘禁案,今日,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東犯搶劫罪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王斌剛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姜勝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九個月,被告人毛洪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其他6名被告人分別以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這起案件的10名被告人張東、王斌剛、王利、姜勝、徐彩減、毛洪源、張文才、任耀華、杜曉敏、嚴天燕來自四川、陜西、湖北、浙江、廣東等地,在傳銷組織內部設立了臨時家庭,由張東擔任家長,“家庭成員”最大的31歲,與網友聊天施展美人計的被告人王利和嚴天燕年僅20歲。這些家庭成員中既有初中畢業的農民,也有中專學歷的老師。他們首先由王利和嚴天燕利用網絡與陌生人聊天,進而確定戀愛關系,再以想念或介紹工作為由欺騙網友前來,到車站接站的一般都是女孩子出面,讓被害人放松警惕,等網友被騙到他們租賃的房屋處,家庭其他成員就開始對其洗腦,如不從就開始限制人身自由。
法院查明:2010年6月1日,被告人王利以談對象為由將在網絡上認識的被害人徐某某騙至南陽,王利和被告人杜曉敏接到后,當晚將徐某某騙至傳銷窩點。徐某某到房間后,該傳銷窩點人員將門反鎖,王利將手機要走,該傳銷窩點人員對徐進行搜身。為防止逃跑,并安排兩名傳銷人員頭頂著門睡覺。6月2日中午,徐某某因拒絕參加傳銷與被告人姜勝發生爭執,后被告人姜勝等人對其進行毆打、罰跪。徐某某在被非法拘禁期間,由被告人張文才和毛洪源給其上傳銷課,張東、王斌剛多次讓徐某某騙家人匯錢,在匯錢沒有得逞的情況下,威逼徐某某,將其一張農業銀行卡和一張中國銀行證券卡及密碼要走。2010年6月9日上午10時許,張東和另一傳銷人員到銀行將卡內的19800元取走。當日下午1時許,張東安排兩名傳銷人員租車將徐業紅送離南陽。
2010年6月4日,被告人嚴天燕以和網友吳某某談戀愛為由,將吳志雄騙至南陽后,由杜曉敏和嚴天燕將吳某某騙至傳銷窩點,被告人嚴天燕將吳某某手機要走。當晚把吳某某安排在男宿舍睡覺,并由其他傳銷人員協助看守。2010年6月10日,吳某某被趕到的公安干警救出。
2010年6月7日,被告人任耀華以讓女友張某到南陽幫自己做生意為由,將張某騙至南陽,當張某發現被騙要求離開時,遭到拒絕。被害人張某從該傳銷窩點三樓跑到一樓并呼救時,被告人任耀華、張文才、姜勝、徐彩減四人將其抬至三樓,張某在被強行抬至三樓過程中因恐懼大叫,遭到上述人員的威脅及捂口。6月10日,張某被趕到的公安干警救出。
2010年6月9日下午4點左右,被告人杜曉敏用同樣手段將游某騙至南陽,直到6月10日下午被趕到的公安干警救出。
庭審中,10名被告人,被告人張東、王斌剛辨稱自己沒有搶劫的意圖,不構成搶劫,對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不持異議。其他被告人對其行為均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東、王斌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強行劫取公民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張東、王斌剛、王利、姜勝、徐彩減、毛洪源、張文才、任耀華、杜曉敏、嚴天燕為騙取他人參與非法傳銷而共同參與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鑒于本案犯罪的組織及分工無法區分,故以共同犯罪論處,被告人張東、王斌剛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被告人張東、王斌剛在非法拘禁犯罪中作用較大,被告人姜勝、徐彩減對被害人具有毆打、侮辱情節,均應從重處罰。其他被告人均能當庭認罪,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可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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