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浙江網9月3日電(記者 童靜宜 實習生 趙小燕 通訊員 宋東海 童立臻)只要給租金,誰租房子都行。近日,上虞市兩位將房子出租給傳銷組織的房東,分別收到了上虞市工商局5.23萬元和5.385萬元的罰單。
近日,上虞市工商局在上虞市曹娥街某小區兩套出租房內抓獲傳銷人員覃某、鄧某,此二人承認將出租房作為傳銷人員居住、拉人頭、培訓的主要場所,從事所謂的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軒妍陽光”化妝品“網絡銷售”傳銷活動,最多時該套房子一共居住達14人。
經調查,2009年7月,兩位房東將房子出租給傳銷組織,未檢查承租者身份,也沒有詢問租房用途。
《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等條件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最終,這兩位房東分別被罰5.23萬元和5.385萬元。
上虞市工商局提醒,廣大市民要引起重視和警覺,對租房對象要進行謹慎詢問,避免將房屋出租給傳銷活動者而遭受不必要的處罰,發現傳銷活動要立即報告工商、公安等部門,共同營造無傳銷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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