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獲悉,為提高群眾舉報傳銷活動的積極性,拓寬對傳銷案件的線索來源,寧夏近日出臺了《寧夏打擊傳銷舉報獎勵辦法》,其中規定對舉報傳銷組織者最高可給予1萬元獎勵。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通過書面或電話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舉報下列傳銷行為: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此外,公民個人還可以對下列行為進行舉報:利用互聯網組織或從事具有上述特征的活動的;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居住場所及其他便利條件的。
辦法提出,舉報應當實名舉報,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調查屬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根據舉報線索查處20人(含20人)以下傳銷團伙的,獎勵500元;根據舉報線索查處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下傳銷團伙的,獎勵1000元;根據舉報線索查處100人以上傳銷團伙的,獎勵2000元;根據舉報線索查獲涉嫌犯罪的傳銷組織者和傳銷骨干分子的,獎勵5000元;根據舉報線索查獲本地區傳銷組織主要頭目,對摧毀傳銷組織起到關鍵作用的,獎勵1萬元。
獎勵辦法還特別要求,受理舉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記者潘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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