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委、辦、局: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和人行上海分行《關于本市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
關于本市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實施意見
傳銷和變相傳銷是國家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經濟活動,它不僅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社會穩定,而且直接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影響十分惡劣,造成后果十分嚴重。打擊傳銷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為進一步在本市組織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堅決遏制傳銷和變相傳銷再度回潮蔓延的勢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國辦發〔2001〕80號)要求以及國務院有關會議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充分認識開展嚴厲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打擊傳銷是貫徹落實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當前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任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和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要求,本著依法行政、各司其職、相互協作的原則,采取“端窩點、抓頭目、封帳號、吊執照”等一系列有力措施,堅決遏制傳銷再度蔓延的勢頭,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
從即日起3個月內,要通過開展專項整治,確保本市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行動取得明顯成效,并落實長效管理措施。
二、組織領導
打擊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協調,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上海分行、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市外資委、市商委、市民政局、市信息辦、市臺辦、市政府新聞辦、市新聞出版局、市物價局、市郵政局、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等單位聯手合作,通過聯席會議的形式加強部門協調。
三、工作重點和主要措施
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重點是:依法堅決取締各類傳銷和變相傳銷;嚴厲打擊跨地域特別是跨省市從事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倡獗的非法組織和個人;規范外商投資轉型企業的營銷活動,清理轉型企業雇傭推銷員證書。具體措施如下:
(一)細致排摸,全面清理傳銷活動
在全市范圍內對傳銷活動進行“拉網式”排查和清理,發現一起取締一起,不給傳銷違法活動以任何可乘之機。一是要進一步深入開展調查,通過網上巡查等手段,掌握傳銷違法活動欺騙性、隱蔽性、流動性、群體性的特征,注意了解其新的手法和動向,以采取針對性措施,增強打擊行動的有效性;二是要對本市非法傳銷活動較集中的商住樓和禮堂、影院、酒店、茶座等有關公共場所進行全面檢查清理,防止傳銷組織者利用上述場所從事所謂“培訓”、“授課” 等活動,發現線索及時查處,把非法傳銷活動遏制在萌芽狀態;三是要結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紅盾維權進社區”活動,充分發揮居(村)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聯絡點的監察哨作用,對傳銷活動尤其是傳銷培訓進行監控,及時制止傳銷活動的擴展。
(二)突出重點,打擊查處大案要案
要根據前期排查清理的傳銷線索確定工作重點,重拳出擊,除患務盡,在全社會形成強大打擊態勢。
1.配合公安部部署的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傳銷“秋風戰役”,做好涉及本市傳銷活動的調查取證,追繳贓款贓物。對本市企業在外省市從事傳銷活動的案件,抓緊立案查處和結案。
2.針對利用互聯網開展網上傳銷的新情況,研究對策,予以制止,并堅決查處本市網上傳銷的組織者。
3.依法追究傳銷組織人員的刑事責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已查處結案的傳銷案件要進行清理,凡涉案金額達到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的,要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以暴力威脅、妨礙行政機關查禁傳銷活動的傳銷參加人員,公安部門要及時制止,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4.強化對外商投資轉型企業的監管。根據外經貿部、國家工商局、國家內貿局《關于外商投資傳銷企業轉變銷售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發〔1998〕445號),對外商投資轉型企業從事傳銷活動的要督促其認真進行整改,對自我整改不力的企業要采取相應措施,直至停止其經營活動。
(三)廣泛宣傳,揭露傳銷和變相傳銷的本質
要從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出發,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加強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社會危害性的宣傳,徹底揭露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坑人害人的詐騙實質,徹底鏟除傳銷活動賴以生存的土壤。一是12月中旬在本市各大媒體發布禁止傳銷的通告;二是對查處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三是在報刊上開辟專欄,介紹傳銷活動的特征、危害以及國內外對傳銷的監管規定。通過以上措施,教育廣大群眾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自覺抵制能力,提高專項整治行動的社會效應,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的氛圍。
四、職責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強對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活動的查處,將打擊傳銷的面上工作抓緊抓實;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部門查處;在提供企業注冊資料、查找案件線索等方面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二)公安部門要依法嚴厲打擊利用傳銷或變相傳銷進行非法經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提前介入對傳銷頭目及其資金的監控;協助司法部門及時起訴、審結、公布追究刑事責任的傳銷大案;結合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發現傳銷線索,對尚未構成犯罪的傳銷案件及時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三)人行上海分行要依法認定利用變相傳銷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協助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各辦理儲蓄業務的金融機構要嚴格執行儲蓄實名制,防止傳銷活動組織者利用儲蓄存、取款劃轉傳銷資金,依法配合有關執法部門對傳銷資金流向的調查工作。
(四)物價部門要防止傳銷企業利用產品核價為高價傳銷商品披上合法外衣。
(五)市外資委、市商委要加強對外商投資轉型企業的日常管理,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范外商投資轉型企業的經營行為。
(六)外匯管理部門、郵政部門要防止傳銷人員利用郵政儲蓄、郵政快遞、信件夾帶等形式向境內外傳遞傳銷資金、物品,并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傳銷資金流向的調查工作。
(七)市信息辦要針對利用互聯網從事傳銷日益增多的趨勢,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監控措施,提高網民的自我防范能力;同時配合查處已查獲的網上傳銷案件。
(八)民政部門要妥善處置本市參加墓穴傳銷人員的善后工作,預防墓穴傳銷的回潮,并配合做好外來傳銷人員的遣返工作。
(九)市新聞出版局要查禁宣傳傳銷理念的非法出版物。
(十)市政府新聞辦要制定具體宣傳計劃,制作打擊傳銷的專題節目,加大打擊傳銷工作的宣傳力度;新聞媒體要嚴格審核有關經濟性報道材料和廣告內容,杜絕傳播傳銷信息。
(十一)市臺辦要配合對從事傳銷的臺資企業和個人進行查處,并加強對臺商投資者的教育引導。
(十二)鄉鎮、街道等基層組織要在社區內加強對傳銷活動社會危害性的宣傳,勸告市民不要參加傳銷活動,并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監管工作。
五、實施要求
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實施意見落實具體措施,并將打擊傳銷工作責任人和聯系人報送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打擊傳銷工作信息情況和數據資料的收集、匯總、上報工作,每月10日、25日將打擊傳銷工作的動態和進展報送市工商局。通過信息溝通和反饋,在本市形成打擊傳銷的指揮、監控網絡,確保專項整治行動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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