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川省工商局直銷監管處工作期間,經常接到基層執法單位和一些直銷員關于直銷員超出核準的直銷區域開展直銷活動如何定性處理的咨詢電話。針對這一點,其實《直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直銷行業服務網點設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市場上為什么還有這樣的疑問呢?
“事故”頻出交叉地段
筆者根據咨詢者反映的案情,對超出核準區域開展直銷業務的情況進行了簡單的分類,大致有這么兩種情形: 一是在兩省、兩市、兩縣交界地方有一些同屬甲乙兩縣共同管理的場鎮(所謂共管,有的是場鎮橫跨兩縣邊界線,一縣管一段,有的是街道順邊界線而建,一人管半邊街,還有的混雜居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雙方輪流管理),某直銷企業取得了在甲縣的直銷資格,在乙縣卻沒有直銷資格。直銷員在共管場鎮開展直銷活動,客戶涉及乙縣,當直銷員在共管場鎮屬于乙縣管轄的地段向甲乙兩縣的客戶介紹、銷售產品時,乙縣執法機關能否對直銷企業或直銷員按超出核準直銷區域開展直銷活動進行處罰? 二是當地某人在外省打工時成為了某公司直銷員,探親回家時在家里向工友和其他人介紹公司產品(而他所在的直銷公司沒有取得在涉案地所屬省的直銷資格),并通過網上報單,銀行轉賬、快遞寄送產品方式完成交易,對這種情況又可否按超出核準區域從事直銷處理? 對上述第一種情況,筆者的答復是只要其他主要的、經常性的直銷活動不是在核準區域外進行就不宜處罰,可采用行政建議方式告誡直銷員只能在甲縣境內開展直銷活動,對乙縣客戶的產品介紹和銷售只能在甲縣境內進行。 對第二種情況的答復意見也基本相同。盡管筆者的意見得到了基層執法單位的采納,但《條例》關于直銷區域限制的問題若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基層執法單位在工作中的執行情況完全可能出現抓住就罰的現象。
區域限制必須重視 《條例》規定,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必須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分支機構。在擬從事直銷活動的市、縣(區)設立便于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服務網點?!稐l例》及《辦法》對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的設立條件、申請應提供的資料、核查審批程序、公示方式都有比較詳盡的規定。同時規定,依法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于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按其上報并經商務部核準的服務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的設立。6個月內未能按商務部核準的服務
網點方案完成服務網點設立的企業,不得在在未完成服務網點方案、未完成核查和備案前開展直銷活動。 在直銷市場開放過程中,直銷企業除要面臨直銷層次(在團隊計酬沒有放開前不存在計酬層次)、傭金比例等問題外,還要面臨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這就是我國商務主管部門對直銷區域的限制問題。目前,除雅芳、玫琳凱和安利3家外資直銷公司被批準的直銷區域比較寬泛,僅少數省份未獲直銷批準外,其他的拿牌企業多的有幾個省(市、區),少的則僅一兩省的直銷區域,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直銷企業均面臨直銷區域受到限制這一問題。使直銷市場主體中出現了三種形態:一是總公司及分公司均已取得直銷資格,這類公司數量極少,且主要為外商投資企業,它們的經營額幾乎占國內直銷行業經營總額半壁江山;二是總公司有直銷資格,絕大多數的分公司無直銷資格;三是企業尚在申牌中,總公司和分公司均無直銷資格。第二、三種形態的企業,盡管在數量上占了國內直銷市場主體中的80%左右,但經營額卻不足國內直銷市場經營額的一半。 據了解,目前多數直銷企業在相當部分?。ㄊ?、自治區)設立了省級分公司,有的還在經濟條件較好的二級城市設立了二級分公司,并按照商務部的要求完成了省、市、縣(區)乃至重點城鎮服務網點的布局,盡管拿到了網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確認文件,但獲得數省乃至大半國內市場直銷牌照的企業好似鳳毛麟角,特別所有數省直銷經營資格的直銷企業,無一例外地為外資直銷企業所獲得。一些本土直銷企業見國內申牌困難便轉戰國外市場,雖然獲得了不菲的業績,其運作制度也被相當的國家(地區)政府確認合法,但在國內的申牌仍進展緩慢。據業內傳聞,某部門曾有人說“我們不是不想給國內企業拿牌,而是國內一些直銷企業市場運作不太規范,容易給政府添麻煩……”就筆者所知,其他國家和地區對直銷企業執行同一審查標準,尚未聽說哪個國家和地區有對直銷這類非經營主流的企業實行經營區域限制的法令。
監管,堵不如疏 我們國家現在正在大力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建設,建立全國、全球大市場、促進商品大流通是發展市場經濟的目標,不應當有部門或人為的限制或封鎖。同樣不關乎國計民生的普通產品、同樣的經營方式,在同屬一國、一省的甲地合法,乙地非法,企業還必須建立兩套完全不同的經營方式、財務制度來適應政府法令的規定,無疑會增大企業的管理負擔和運營成本,從經濟學、管理學的角度講是怎么也講不通的。對普通產品實行區域限制,阻礙了商品的流通,企業為了擴大區域增加銷售,只好不斷地向審批機關申請,一旦掌握審批大權的機構或人員據此謀利,可謂害莫大焉! 改革開放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前提,基于直銷行業的特點和中國國情,在開放直銷市場初期,特別是相關管理法規、經驗都比較滯后的條件下給直銷行業戴個“緊箍咒”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若把這個行業放進幾乎無一活動空間的“小鐵籠”,恐與葉公不如。直銷雖是需經政府特批的一個行業,但我們沒有理由要求直銷企業在一個國家、一個省甚至一個市內實行企業并不愿意接受的兩種經營模式,且對經營區域設置超過任何一個行業的“嚴酷”限制?!耙环啪蛠y,一管就死”不是行業本身的問題,而是管理者無能。商務部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應當制訂一個明確的直銷企業分支機構設立條件,直銷企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商務部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批準,不能無法定理由的拖延或拒絕審批。 作者簡介:四川廣安人,大學學歷,民建會員。1984年進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先后在基層工商所、縣檢察院、縣工商局、市工商局、省工商局從事公平交易、法制工作。發現并主辦了幾起在系統內有一定影響的大要案件;先后在《人民日報》、《經濟日報》、《光明日報》、《法制日報》、《中國工商報》、《工商行政管理》等多家媒體發表新聞稿件600余篇;十余次以縣、市工商局代理人的身份參與行政訴訟,無敗訴記錄。現在四川省南充市工商局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