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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作者:劉立新 劉潮杰 文章來源: 檢察日報 點擊數 73 更新時間:2023/12/6 15:06:42 文章錄入:葉飄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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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投資理財獲取高額回報”的名號,利用他人“發財致富”的心理誘騙其加入傳銷組織,不少人因此中招。 日前,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被告人任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基本案情 法院審理查明,任某某于2015年8月加入某“民間互助理財”傳銷組織并作為他人下線。該傳銷組織無任何產品,以投資理財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要求參加者以繳納4.9萬元門檻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該組織分為小盤和大盤。小盤將成員從下往上劃分為發展層、A級、B級、C1級、C2級、C3級共6個層級,級別越高獲利越多,引誘成員通過不斷發展新人升級,升到C3級后即出局重新組盤。小盤C3級可通過繳納12800元的方式進入大盤獲取更大利益,大盤運作模式類似于小盤且領導小盤。 任某某系傳銷組織小盤的C3級,負責接待新人、收受傳銷資金、發放工資等管理工作。經鑒定,任某某在該組織期間共吸收傳銷資金155萬余元,登記在其下線共71人。2018年10月15日,任某某經公安民警電話傳喚后到案。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被告人任某某以推銷投資理財項目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其向法院退繳的違法所得18萬余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遂作出如上判決。 傳銷活動一般以從事商品、服務推銷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剛開始被迫加入的被害人會因為此種“晉升”機制或企圖挽回損失等,積極發動身邊的親朋好友加入傳銷組織,使人越陷越深,最終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傳銷活動中,犯罪分子通過編造各種名目的“經營項目”進行宣傳,如“養殖”“共銷入股”“網絡倍增”“消費聯盟”等。不論行為人編造何種名目,其承諾或宣傳的高額回報是虛假的,至于其經營的商品,只是象征性的“道具”,有的甚至沒有任何商品或者服務。傳銷不僅擾亂正常社會經濟秩序,還嚴重危害到社會穩定,要認清傳銷的本質與危害,共同抵制、防范傳銷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