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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購買商品加入會員竟構成傳銷犯罪? |
作者: 文章來源: 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 點擊數 188 更新時間:2023/10/16 21:12:09 文章錄入:葉飄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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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李某在鷹潭市成立摩通公司,為開展業務,邀集雷某等人加入組成核心團隊。2019年6月28日,“摩通現貨”以買賣南非紅罐木茶、南非愛菲西拉紅酒的商品交易方式發展會員。下線會員通過掃上線會員的二維碼加入平臺。會員每天可以在平臺買入商品,每購買10件商品可獲得1件贈品,5個工作日后平臺可回購所有商品,商品賣出后會員可以獲得10%的收益(即賣出贈品的收益),所獲利潤中50%可提現。為引誘更多人成為會員,平臺規定會員買入至少10件紅茶之后,發展下線才能獲利。 該平臺共發展會員2700余人,提現金額近千萬元。其中雷某獲利達13萬元。2021年7月22日檢察院向余江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雷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雷某伙同他人鼓勵參加者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實質上是以推銷商品為名的傳銷活動。雷某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最大下線層級達18級,有效會員達639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雷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雷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整。 警惕“繳納會員費就能有收入,拉朋友入會還能賺大錢”。這種低投入高回報擾亂市場秩序的“拉人頭”返利形式屬于傳銷。參與傳銷活動不僅會造成財產損失,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切勿受高額利益誘惑,謹防掉入傳銷陷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