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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古芳”傳銷案,二審判了!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田東縣人民法院 點擊數 195 更新時間:2022/6/5 13:49:47 文章錄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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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日,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州、劉某有、陳某芳、陳某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被告人陳某州、劉某有的上訴,維持田東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案情回顧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陳某州、劉某有、陳某芳、陳某濱等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積極通過“萬人拼團”的營銷模式搭建線上銷售“太極古芳平臺”,以銷售太極古芳產品為幌子,以購買產品作為會員門檻,以拼團獎勵、分紅獎勵等高額返利為誘餌,采取“拉人頭”方式發展會員,并按照層級和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積極發展下線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法院宣判 2021年12月10日,田東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州、劉某有、陳某芳、陳某濱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262萬元;依法追繳傳銷平臺及四被告人非法所得約2.4億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認為,傳銷是一種特殊的詐騙活動,傳銷組織是一種特殊的詐騙組織。其實際上建立了一種詐騙機制,參與傳銷的人員不論對傳銷組織的詐騙本質是否有所認知,一旦加入該組織,就成為這種詐騙組織的一部分。其不斷發展下線的活動本身又導致更多的人卷入傳銷詐騙組織,從而騙取大量參加者的財物。因此,傳銷組織的參加者既是這種詐騙活動的受害者,又使得這種詐騙機制發揮作用,亦是違法者。故對涉案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