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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錢成為會員吸收發展下線太原警方破獲傳銷活動案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瀟湘晨報 點擊數 209 更新時間:2022/2/15 14:21:54 文章錄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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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煩女子蘇某交納1.2萬元成為農業公司會員后,采取授課、“實地考察”等形式積極發展下線,進行傳銷活動。2月13日,婁煩縣公安局消息,該局日前破獲了這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對犯罪嫌疑人蘇某依法采取強制措施。 2020年底,婁煩警方接到一條線索,我省公安機關打掉以馬某、耿某為首的傳銷組織,婁煩女子蘇某涉嫌參與其中。今年2月10日,警方經過縝密偵查和大量調查取證后,將50多歲的蘇某抓獲歸案。 經查,馬某、耿某在朔州成立了一家農業公司,承諾交納4000元、8000元和1.2萬元成為會員后,可領取相應價值的農產品、返還會員費,還可通過發展下線抽取一定比例的分紅,涉嫌傳銷。2014年,蘇某經人介紹,交納1.2萬元成為會員,并擔任婁煩代理點的負責人。 2014年至2015年,蘇某通過微信宣傳、組織老師講課、實地參觀考察等方式,吸收發展會員100余人,下線層級達到10層。通過發展下線,蘇某共獲利8萬余元,其后她又將這些錢款用于購買農業公司所謂的“原始股”。 目前,蘇某已被依法取保候審,案件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傳銷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民警介紹,《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鏈接 《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