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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檢察院起訴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案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 218 更新時間:2022/1/8 13:52:23 文章錄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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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焦解檢刑訴〔2021〕164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漢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8031966********,高中畢業,戶籍所在地:焦作市**區**西路******號樓*單元*號,現住戶籍地;無業,群眾,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無前科,無影響羈押的嚴重疾病。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9月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9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1年4月份,被告人楊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處理)參與了張某某組織領導的“搶玉石”傳銷活動后,二人經預謀參照張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模式組織新的“搶玉石”活動。2021年5月18日,楊某某安排任某某變更成為焦作***商貿有限公司法人;楊某某伙同任某某租用焦作市**區*****層**號門面房,依托焦作***商貿有限公司,以“***”微信公眾號的形式運營“搶玉石”項目。該項目的運營模式為:一是以靜態收益為幌子。以“搶玉石”為名要求用戶注冊成為會員,交納3% 的委托拍賣費對搶購的玉石拍賣,每件商品每日溢價3%,會員靜態收益為3%左右。二是以“直推獎”“店長獎”兩種動態獎勵為誘餌拉人頭式發展新會員。直推獎,發展下線成為會員購買玉石可以獲得直推獎,直推獎是下一代人員購買總價額的0.03%,第二代之后沒有提成。店長獎,老會員發展人頭交易金額達30萬元可以升為店長,店長可以獲得下線會員交納委托費的36%。玉石溢價到一定價格出現裂變,一塊玉石裂變為2塊,價格減半后繼續拍賣。該項目按照注冊會員上下線關系依序組成層級,以投資金額和下線會員投資總金額作為返利、傭金計算依據,引誘參加者不斷介紹、發展下線會員,騙取財物。 經查,截止到2021年12月10日,現有證據證實該項目共發展“搶玉石”下線會員達7代55人,投資金額達8060129.8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賈某某、高某某、劉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5.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 檢 察 官:謝富杰 檢察官助理:周 琦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楊某某現羈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