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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棗莊一群50多歲大媽被起訴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棗莊城市在線 點擊數 96 更新時間:2021/12/31 3:49:09 文章錄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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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被告人黃某某(別名黃某勤),女,1971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群眾,務工,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孔某某,女,1971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女,1970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鞏某某,男,1973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務農,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張某某,女,1971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0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2年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2月2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某,女,1961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2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于某某,女,1968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市。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3月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某,女,1973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3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群眾,無業,住滕州。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鞏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楊某某、李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鞏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鉅富金融平臺以“買賣外匯”為幌子,通過網站、微信、培訓會和線下推廣等方式,宣傳其自動反向保險對沖的交易模式,要求參加者交納1500美元或者1500美元的倍數入金獲得會員資格,以高利潤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積極發展下線人員,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下線會員的層級、人員的數量、入金的數額等作為返利依據,從中獲利。 2019年3月,被告人黃某某、張某某(另案處理)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3270人。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經被告人黃某環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2145人。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經被告人黃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735人。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梅經被告人黃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161人。 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花經被告人王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987人。2019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經被告人王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293人。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經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積極,發展下線會員198人。 2019年5月,被告人孔某某經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428人。2019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經被告人孔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160人。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經被告人孔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163人。2019年6月,被告人鞏某某經被告人李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134人。 2019年4月,被告人于某某經被告人王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177人。2019年5月,被告人張某某經被告人王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571人。2019年5月,被告人趙某某經被告人張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355人。2019年5月,被告人楊某某經被告人趙某某介紹加入該組織,發展下線會員104人。 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3月17日,被告人黃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鞏某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分別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電子數據,證人黃某某、劉某某、劉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鞏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楊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鞏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李某某組織、領導以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讓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某某組織、領導以提供服務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讓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與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孔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鞏某某、李某某、張某某、王某某、朱某某、趙某某、于某某、楊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均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