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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傳銷騙人錢財,真的能逍遙法外嗎? |
作者: 文章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數(shù) 256 更新時間:2021/6/17 13:33:40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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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傳銷365網訊:6月14日,牡丹江市西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羅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徐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北京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系傳銷組織虛構的一家公司,在無任何產品的情況下,以推銷商品為名,以高額投資回報引誘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該公司系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在牡丹江市西安區(qū)有多個分支,組織成員通過網上聊天以共同創(chuàng)業(yè)、處對象、介紹工作等理由誘騙他人來到牡丹江市的傳銷聚點,向被誘騙人員宣傳高額投資回報,引誘參加者繳納人民幣2900元或3900元獲得加入資格成為業(yè)務員,同時按照積累發(fā)展下線所吸納金額由低到高組成業(yè)務員、組長、主任、科長、經理五個層級,經理依照層級排位和發(fā)展下線人員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圖片來源網絡 被告人羅某某于2011年加入北京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傳銷組織,2015年升任經理,承擔收取參加費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訓等工作,管理在牡丹江市西安區(qū)的多個傳銷聚點內參與傳銷活動人員59人。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參加中綠傳銷組織,于2019年3月被羅某某任命為科長,協(xié)助羅某某管理59名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承擔傳達羅某某的各項指令、管理食宿等協(xié)調工作。 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加入北京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傳銷組織,2018年5月升任經理,承擔收取參加費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訓等工作,管理在牡丹江市西安區(qū)的多個傳銷聚點內參與傳銷活動人員40人。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4年加入北京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傳銷組織,2017年末升任經理,承擔收取參加費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訓等工作,管理牡丹江市西安區(qū)多個傳銷聚點內參與傳銷活動人員36人。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6年加入北京中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傳銷組織,2018年5月升任經理,承擔收取參加費用、分配返利、安排培訓等工作,管理在牡丹江市西安區(qū)的多個傳銷聚點內參與傳銷活動人員36人。 經偵查,被告人羅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徐某甲等五人于2019 年7 月8 日被公安機關在牡丹江市抓獲。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王某某、魏某某、李某甲、徐某甲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被告人李某甲、魏某某、徐某甲、羅某某、王某某在傳銷活動中起管理、協(xié)調等職責,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文章來源:反傳1線,特此鳴謝! 轉載聲明:遵守CC協(xié)議,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