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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資本運作”傳銷的一男子 被判刑6年半罰款175萬 |
作者: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234 更新時間:2021/3/14 17:02:15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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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資本運作”為名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廖某科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資本運作”是一個非法傳銷組織,在北海市海城區進行所謂的“人際網絡”的傳銷,其要求參加者以繳納6.98萬元(7萬元)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三級以上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2012年始,被告人廖某科在北海市海城區經鄭某韻(另案處理)發展出資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后,先后直接或間接發展了溫某榮(另案處理)、張某娟、廖某順、李某3、潘某1、何某2、封某、黎某、黃某1、龔某1、薛某、龔某4、陳某2等多人出資加入該傳銷組織。 被告人廖某科還每月定期到北海市收取該傳銷組織新人的申購單等資料及負責發放該傳銷組織的返利。至案發時,被告人廖某科已成為該傳銷組織的“老總”級別,層級達三級以上,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并從中獲利。 據被告人廖某科供述,其所在組織下線叫人過來后,按照行業規矩帶新人邊旅游邊介紹北海城市發展,介紹“1040工程”,項目的內容是69800元回報1040萬元,其組織要求新人繳納70400元(含100元擔保卡的手續費)。讓新人的推薦人帶去防城港的工商銀行,分兩筆款將30400元和40000元存入推薦人的擔保卡內,之后回北海辦理加入傳銷體系的手續。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廖某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廖某科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廖某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五萬元。 [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版權說明:以上文字及圖片來源于網絡,僅供學習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業用途,其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權或來源標注有誤,請及時和我們取得聯系,我們將迅速處理,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