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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1128 更新時間:2020/9/26 12:21:25 文章錄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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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處罰〔2020〕1204號)。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南市監處罰〔2020〕1204號) 當事人:趙洪丹 身份證號碼:23230319830326182 聯系地址:黑龍江省肇東市東發鄉一心村二棵樹屯6號 聯系電話:15204661383 經查,趙洪丹于2020年3月來到南寧后,經朋友介紹參加了以“連鎖經營”為幌子的傳銷組織,該組織依照“五級三晉制”的制度,要求會員不停的發展下線交錢加入“連鎖經營”,并以下線所交錢的數額為依據獲取相應的報酬。2020年8月12日,趙洪丹等人在南寧市那洪大道匯東星城9棟1103號房參加傳銷培訓活動時,被我局聯合江南公安分局、經開區綜治辦依法查獲。 ??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詢問筆錄》1份,證明了當事人承認參加了傳銷活動的事實。 2、悔過書1份,證明當事人因參加傳銷活動被打傳辦教育的事實。 3、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4,現場照片一份,證明當事人涉嫌參加傳銷活動的事實。 2020年9月11日,我局依法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南市監處告[2020]71073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參加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傳銷行為,沒有成功發展下線,也沒有從中獲利。本局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2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南寧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次決定的執行。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