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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陽光工程”是國家暗中操作?合肥7名“老總”獲刑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357 更新時間:2020/9/25 3:13:53 文章錄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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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有人帶著你逛市政府等標志性建筑,宣講國家政策及當地發展前景,并把景點建筑與一些項目結合,并告訴你該項目是國家暗中操作支持的時候,千萬不要相信。因為這是臭名昭著的“1040陽光工程”傳銷騙局。 9月4日,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1040陽光工程”傳銷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一審期間,合肥市“1040陽光工程”7名傳銷“老總”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警方查獲的“1040陽光工程”傳銷洗腦書籍 “1040陽光工程”是國家扶持項目? 加入三年可獲得1040萬元 原審判決認定:敬某等7名被告人自2013年5月份起,先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加入“1040陽光工程”(又名“連鎖經營業”)傳銷組織,通過鼓吹“1040陽光工程”是國家扶持項目,加入該項目三年可以獲得1040萬元的回報,邀請親戚、朋友到合肥市考察投資項目,誘使他人繳納申購款購買虛擬份額加入“1040陽光工程”,形成上下線傳銷網絡關系,對下線人員繳納的申購款按固定方式進行瓜分,不斷騙取財物。 “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以“五級三晉制”為發展模式,參與者最多可以認購21個份額,第一個份額繳納到3800元,其余20份額,每份繳納3300元。 參與者繳納69800元申購款后,一個星期后給本人銀行卡上返還19000元。其發展下線加入后,可以根據下線的層級及其本人的級別,按照一定的比例獲得返利。 當個人份額滿601份后,晉升一平臺老總,一平臺老總下線中有15人達到一平臺老總后,其本人晉升二平臺老總;后依照一定的規則,二平臺老總可以晉升三平臺老總。晉升老總后,其線下每加入一個滿份額下線,其又可獲得每份500元的分紅。 逛標志性建筑宣講國家政策 講述“成功”經驗只為發展下線 該組織發展下線的方式是發展者先以到合肥市包工程、做生意等名義將被發展者騙至合肥市,先帶被發展者逛合肥市政府等標志性建筑,宣講國家政策及合肥發展前景,并以虛構故事的方式把景點的建筑與“1040陽光工程”結合,給被發展者灌輸該項目系國家暗中操作支持的概念。 后發展者或者組織管理人員會安排被發展者到小區內其他傳銷組織內部人員的房間聽課,經過七天聽課洗腦后,組織管理層會安排被發展者見個別“平臺老總”,讓這些“老總”講述“成功”經驗,讓被發展者相信通過加入該組織可以賺到錢,后發展者會帶被發展者辦理當地電話卡、銀行卡,并將申購款打入申購總管賬戶,后由申購總管將申購款匯入該組織某個賬戶內。 另外,該傳銷組織內設大總管、自律總管、自配總管、能力總管、經晨總管等職務管理該體系。其中大總管協調體系整體工作,上傳下達,簽署工資表;自律總管管理本體系紀律;自配總管是自律總管的副手;能力總管負責本體系內部人員發展下線能力的提升;經晨總管負責體系內早晚學習情況。組織上層給每個體系配備申購總管,由申購總管負責該體系新加入人員的申購款繳納。 7名“成功”人士如今成了階下囚 2013年底至2015年4月份,敬某等7名被告人經他人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至案發時,分別發展下線140余人到40余人不等,并晉升為平臺“老總”級別,多次以老總身份會見新人,成為了傳銷人員眼中的“成功”人士。 原審法院認為,敬某等7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當依法懲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緩刑3年到緩刑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萬元到3000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敬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