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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040工程傳銷頭目2012年搞傳銷終于被抓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254 更新時間:2020/9/25 3:05:22 文章錄入:yal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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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35251991********,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云南省鎮康縣人,戶籍所在地:云南省臨滄市鎮康縣**鎮**村委會**組。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執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以來,被告人賀某某(另案處理)伙同他人以投資、做生意等為借口,誘騙他人加入名為“1040工程”的傳銷組織,要求其繳納500元“精品費”、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門檻費”,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以獲取非法利益。該傳銷組織在成都市新都區新都街道“橄欖郡”、“邑品天都”、“北城一號”、“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區建立多個傳銷窩點,用于傳銷人員的居住和宣傳、發展下線等活動。 被告人劉某某2017年6月加入該傳銷組織,并先后擔任“申購”、“能素”、“自配”、“大總管”等職能窗口,在該傳銷組織中承擔管理、宣傳等職責。經查明,該傳銷組織共有20余層級,涉案人員上千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如下: 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微信及短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伙同他人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參與人員累計達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新都區人民法院 檢察官:宋毅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現羈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