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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資本運作”為名在南寧的兩名傳銷“老總”被公訴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238 更新時間:2020/9/3 14:14:22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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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對外霹靂一起“資本運作”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資本運作”(也叫“連鎖銷售”)為名在南寧從事傳銷活動,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加入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晉升成為老總級別人員。 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自2009年起先后來到廣西南寧市參與以交錢申購份額的“資本運作”(也叫“連鎖銷售”)傳銷組織,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形成上下層傳銷網絡關系,要求下線交錢申購份額,并依照層級網絡排位、級別和發展下線的數量來獲取非法收益的方式進行傳銷活動。 該“資本運作”傳銷組織的運作模式是:加入行業必須交錢申購組織內的份額,第1份是3800元,后面20份每份是3300元,申購21份要繳納69800元。該傳銷組織以累積份額數來實行晉升模式:1-2份是業務員級別,3-9份是業務組長級別,10-64份是主任級別,65-599份是經理級別,600份以上是老總級別,上線人員按照級別高低對下線人員交納的申購款根據組織網絡層級排位和發展下線的數量以固定比例進行提成。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來到南寧市交錢申購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其加入后積極發展下線,傘下人員有梁某某、張某某、李某某等人,隨著下線人員的滾動增加,其很快晉升成為老總級別人員,在該“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中起到重要的組織、領導作用。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1年來到南寧市交錢申購加入“資本運作”傳銷組織,其加入后積極發展下線,傘下人員有陳某某、王某甲、孫某某等人,隨著下線人員的滾動增加,其很快晉升成為老總級別人員,在該“資本運作”傳銷組織中起到重要的組織、領導作用。 良慶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梁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從事拉人頭買份額的傳銷活動,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