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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免費養老的名義搞 “厚德養老”傳銷案的二審后宣判 |
作者:admin 文章來源:互聯網 點擊數 247 更新時間:2020/8/11 15:33:11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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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丁某春、丁某、蔡某芬、張某國、楊某英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免費養老的名義開展傳銷活動,五名被告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至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至十萬元的刑罰。宣判后,丁來春不服,提出上訴。經二審審理查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簡介 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丁某春、蔡某芬、楊某英、丁某等人在日照市東港區黃海三路39號組織成立日照厚德養老公司,聘用張某國參與設計返利模式、負責宣傳工作。公司以加入公司可免費養老、發展會員可獲得高額返利的方式引誘發展他人加入厚德養老公司。 日照厚德養老公司模式制度 厚德養老公司以銅盤、銀盤、金盤的組織返利模式發展下線人員,具體模式為:交納2200元加入厚德養老公司成為會員進入銅盤,會員發展第一層兩個下線人員,可得直推獎每人200元,一層見點獎每人300元,共計1000元;第一層兩個下線人員各自再發展兩個下線共4人為第二層,可得二層見點獎每人400元,共計1600元;第二層每人發展兩個下線共8人為第三層,可得三層見點獎每人1300元,共10400元。至此銅盤滿15人,最初會員就可以得一二層見點獎2200元,并攜帶三層見點獎10400元進入銀盤。 在銀盤不需要發展下線人員,銀盤上下層關系自動排序,待銀盤達到40人后排序第一位的人就可以攜帶52000元進金盤并返利13萬元。進入金盤發放養老卡,可以在全國各地刷卡入住關聯養老院,實現候鳥式養老。 各被告人犯罪事實 被告人丁某春為厚德養老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山東省莒南縣莒縣和江蘇淮安市、連云港市等地設立分支機構,各地加入厚德養老的會員共計一千余人。 被告人楊某英2015年10月14日至2016年2月2日期間擔任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的第一任法定代表人,且繳納股金五萬元,是公司股東發起人。公司組建期間,楊某英和丁某春到臨沂市請張建國籌建厚德養老公司,并提供自己的招商銀行卡為非法傳銷活動提供資金往來便利。楊某英獲得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發放的股金返利、工資、發展會員返利等非法所得共計29324元。楊某英作為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的組織領導人員,領導徐某3等人的團隊發展下線開拓業務,發展下線會員30人以上并且層級在三層以上。 被告人丁某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間擔任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和丁某春一起去莒南、江蘇省淮安市、連云港市、臨沂市發展傳銷業務。2015年底,在公司成立大會上,丁某作為董事長講話,在2016年春天,日照厚德養老公司在莒南縣綠地公館召開的宣傳會議上,丁某作為董事長講話,丁某用自己的招商銀行卡為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的會員發放返利,提供資金往來便利,自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份,丁某非法獲得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發放的工資及通過虛報出差費用套取的報銷款項等非法所得13萬余元。 被告人蔡某芬聯系了楊某1、胡某,以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的名義在莒縣多地租房作為發展業務開拓市場的辦公室,蔡某芬、楊某1、胡某多次組織莒縣中老年人在莒縣、日照、莒南縣等地參加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組織的宣傳培訓會議,蔡某芬等人在莒縣共計發展會員300余人,涉案金額60余萬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國在日照日照厚德養老公司具體參與策劃、管理、對接外地養老院等工作,一是與丁某春共同研究制定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經營模式;二是多次在日照市區、莒縣向日照厚德養老公司股東、會員進行培訓講課;三是到江蘇省盱眙、濟寧市魚臺縣去看過當地養老院,對接未果;四是對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網站上錄入公司會員信息。被告人張某國非法獲利10萬元。 2017年3月13日,莒縣公安局根據參加日照厚德養老公司的何某報案決定對被告人蔡某芬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偵查。同年3月15日,被告人蔡某芬經莒縣公安局電話傳喚到案,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3月29日,被告人丁某春在莒縣被抓獲,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告人楊某英在莒縣被抓獲,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6月25日,被告人丁某在莒縣尚客優快捷酒店被抓獲,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張某國在江蘇省沭陽縣某賓館被沭陽縣公安局南關派出所民警抓獲,次日被臨時羈押于沭陽縣看守所,并于同年8月15日被移交莒縣公安局,同日被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審。被告人蔡某芬、楊某英、丁某、張某國到案后均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另查明,2017年6月16日,被告人楊某英向公安機關退繳涉案款項29400元;同年9月11日,公安機關扣押被告人張某國涉案款項100000元,上述款項均未隨案移送。 一審宣判后,原審被告人丁某春提出上訴,上訴稱: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沒有投入資金也沒有分紅,421養老工程不是傳銷。2、加入其厚德養老的志愿者不超過300人。3、其不是厚德養老集團的控制人。4、楊某英(蔡某芬)等團隊在莒縣發展志愿者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此后發展的志愿者由聯系人負責。5、厚德養老集團沒有在莒縣及外地設分支機構,淮安厚德養老管理公司與其公司是合作關系。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丁某春與原審被告人丁某、蔡某芬、張某國、楊某英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免費養老的名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