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南寧仙葫誤租房給傳銷人員11天被罰1000元 |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南國早報 點擊數 217 更新時間:2020/6/17 10:39:49 文章錄入:yalun |
|
南寧仙葫一房東將房子出租11天后,被查出租客是傳銷人員,因未備案要被處罰1000元。根據有關規定,房東應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30日內到房屋主管部門登記備案。那么,尚未超過30天卻查出傳銷人員的情況該不該處罰?6月16日,有關部門作出回應。 5月23日,黃先生將仙葫正佳綜合市場的一套房子出租給廣東籍的夏某,合同于5月26日生效。經詢問得知夏某是擺攤的生意人后,黃先生便收取了租金、交了鑰匙。但由于忙,他未到有關部門備案。 6月5日上午,黃先生接到仙葫打傳辦工作人員來電,稱其租客為傳銷人員,且出租房屋未備案,房屋將被查封。當天下午,他還接到青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監察大隊的電話通知,稱要被處罰1000元。對于處罰,黃先生有異議,一直拒繳。 “租客是不是傳銷人員,我怎么看得出?”黃先生說,作為一個市民,他不懂如何甄別租客是傳銷人員,也不懂出租房屋要到有關部門備案,為了防止租客做違法亂紀之事,他在《房屋租賃合同》中專門列了一條款,要求租客遵守法律,不做違法亂紀的活動,若有違反法律,由租客負責。 ▲租房合同要求租客遵守法律(劃線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南寧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對于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明確規定。根據有關規定,房東應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30日內,到房屋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對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登記備案的,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3個月內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另外,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6月12日上午,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來到仙葫打傳辦,青秀區房屋管理所、市場監管和住建部門人員均稱只要查獲租客是傳銷人員,并且房東收了租客租金、沒有備案,就可以對房東進行處罰。仙葫派出所副所長兼仙葫打傳辦副隊長陳治升則表示,黃先生這種情況可以申訴。 6月16日上午,黃先生再次來到青秀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監察大隊,當雙方談論到“房東簽合同后30日內備案”的規定時,工作人員表示,對于黃先生的異議,他將匯報領導后再作答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