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邊有人在發宣傳單,你隨手接過一張,正打算扔掉,突然你一眼瞟見“投資少、獲利快”的字樣,你剛伸到垃圾桶的手收了回來,仔細研究起了這張薄薄的紙,卻不知此時你已經在“陷阱”的邊緣徘徊了。 你聽說一個親戚最近賺了大錢,羨慕不已,正好他主動來找你給你講了他正在投資的一個項目,并熱情邀請你和他一起發財,你心動了,那么你就掉陷阱里了。 這是怎么回事? 來看看近日安寧市人民法院 審理的這件“傳銷”案子 你就明白了

案件回顧 2016年11月,32歲的聶某某邀約鄭某某、龍某某(后二人均已另案判決)設立“昆明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后王某某、劉某某、李某某(三人已另案判決)加入管理平臺,上述幾人通過發放宣傳單、熟人介紹等手段,以推銷某商城商品為名,積極發展下級會員,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提成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該電子商務公司的運營模式是三級分銷,公司有網上商城,每個會員進來都必須有介紹人,入會會員每個人最少消費1000元,之后會員可以從公司的網上商城選購入會金額等額的產品,但實際上會員兌換的商品價值遠低于公司的標價,公司會給會員返還分紅。同時鼓勵會員積極發展下線,每個人能從自己發展的下線會員中得到最多三個層級的會員提成,公司沒有產業,發展會員收錢是唯一的收入來源,公司從建立到運營都是用會員交的錢,該公司對外宣傳有一座茶山,實際上并沒有茶山,沒有任何實業和實際的資產,也沒有盈利的可能。 經云南亞太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截止到2017年5月11日,該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展的會員總人數為1075人,會員層級劃分為14級。被告人聶某某發展會員級數為9級,發展下線會員244人,獲利金額54376元。

法庭審理 安寧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聶某某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其行為均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觸犯了國家刑律,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元,涉案贓款依法繼續追繳。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關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之第(一)項“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小編有話說 傳銷害人害己,從大的方面說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引發嚴重社會誠信危機,從小的方面說往往導致親友相騙,朋友反目,人財兩空。 總之,小編只想奉勸那些妄想靠投機取巧賺快錢的人: 傳銷致富路不通, 竹籃打水一場空; 致富還需勤中索, 莫信傳銷富神話! 來源:安寧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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