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傳銷組織中成績顯著,其上線便花19.8萬元買了一輛別克牌型轎車獎勵給被告人尹某某。6月1日,記者了解到,賀蘭縣法院對河南籍男子尹某某、朱某某及四川人王某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2年2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尹某某參加傳銷犯罪所得車輛一輛,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14年3月30日,在受害人林某甲租住的房屋里,表姐齊某某帶了幾個人來辦理傳銷申購時,幾名警察在控制了外面放哨的大經理馬某某后,突然沖了進來。一個多達40多人的傳銷組織頃刻被警方破獲。
經賀蘭縣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尹某某、朱某某、王某分別于2012年4月、3月、2013年6月來到寧夏賀蘭縣以“西部大開發”為名,誘騙不知情的群眾參與到傳銷組織當中,收取下線人員申購款,達到從中非法獲利的目的。
2013年11月以來,被告人尹某某伙同朱某某、王某通過組織召開經理會、收取會費、辦理申購等活動,組織、領導多個傳銷體系人員,其中被告人尹某某負責辦理傳銷體系的申購工作、召開經理會并有值班行為、集中安排傳銷骨干人員前往外省購買黃金標志、安排王某統一訂購辦理申購用的檔案袋、印制編碼卡、申購單等傳銷材料;被告人王某負責協助尹某某組織、召開經理會并有值班行為、為上平臺傳銷人員統一訂購機票、訂購辦理申購用的檔案袋、印制編碼卡、申購單等傳銷材料。被告人朱某某負責協助尹某某向其他體系的大經理收取通訊費用,參加經理會并有值班行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幫助被告人尹某某共同管理多個傳銷體系人員。其間,被告人尹某某因在傳銷組織中成績顯著,其上線張某花19.8萬元買了一輛別克牌轎車獎勵給被告人尹某某。
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尹某某指使傳銷體系業務經理馬某某、陳某某、陳某甲、齊某某(另案處理)在賀蘭縣某小區內為傳銷人員辦理申購,賀蘭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辦理申購的傳銷人員40多人,當場抓獲收取申購款的馬某某、陳某某、陳某甲、齊某某,并查扣傳銷資金人民幣82.8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尹某某、朱某某、王某以“西部大開發”的投資經營活動為“幌子”,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三被告人通過組織召開經理會、收取會費、辦理申購等活動,組織、領導多個傳銷體系人員,為傳銷體系的組織者、領導者。其中被告人尹某某負責辦理傳銷體系的申購工作(指使馬某某、齊某某、陳某甲、陳某某辦理申購,并當場被查獲辦理申購的傳銷人員40多人,并被查扣傳銷資金人民幣82.81萬元,其份額按照傳銷組織的“五級三進制”傳銷模式計算,層級已達到三級以上)、召開經理會并有值班行為、安排組織中新上平臺的人員出省戴黃金標志、安排王某印制材料等具體的管理行為;在傳銷組織中,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人數已超過30人,體系層級達到三級以上。被告人王某負責協助尹某某組織、召開經理會并有值班行為、為上平臺人員訂購機票、制作檔案袋等行為,具有管理、協調行為。被告人朱某某負責協助尹某某向其他體系的大經理收取和管理通訊費用,組織、參加經理會,具有管理、協調行為。被告人朱某某、王某幫助被告人尹某某共同管理多個傳銷體系。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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