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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首例“連鎖銷售”傳銷行政訴訟案結案 |
作者:梁加早 文章來源:右江日報 點擊數 178 更新時間:2013/10/10 16:38:25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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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肆從事國家明令禁止的“連鎖銷售”傳銷活動而拒不承認,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處罰不服并提起訴訟。日前,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上訴人賴某所謂的“連鎖銷售”活動被確認為傳銷活動。這是我市近年來首例“連鎖銷售”傳銷行政訴訟案。
2008年,賴某從廣東到百色申請開辦中專職業學校,同年2月成立了百色市粵桂職業技術學校,法定代表人為賴某,但該校一直沒有招收到學生。在此期間,賴某租賃右江區東旦小區和右江華府小區的房子作為“連鎖銷售”的經營場所和居住場所,以合伙辦學、承包學校小賣部或飯堂為由,介紹、誘騙付某、羅某等人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連鎖銷售”或者發展其他人加入“連鎖銷售”的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形成上下線關系,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購買商品的份數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付某、羅某等人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參加“連鎖銷售”活動。
2011年10月20日,在市人民政府組織的“2011年集中打擊傳銷風暴行動” 中,執法人員對賴某在右江華府租住的經營場所進行查處時,賴某正在對趙某、段某、羅某、嚴某進行“連鎖銷售”活動培訓,現場發現用于連鎖銷售的西服4套、聯想電腦1臺、連鎖銷售筆記本、獎金分配表、連銷經營業務概況資料一批。截至當日,賴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了多名下線人員。
今年2月5日,右江區工商局將行政處罰告知書直接送達賴某,認定賴某的行為構成傳銷。賴某不服右江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7月9日訴至右江區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右江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賴某不僅自己參與而且介紹他人參與所謂的“連鎖銷售”活動 ,明顯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右江區工商局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處理程序合法,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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