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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判決全國首例金融傳銷案 |
作者:張恒 文章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點擊數 186 更新時間:2013/6/12 21:55:39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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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交納4010元,兩年內返利累計高達300多萬元的全國首例金融傳銷的犯罪案件,最近,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判決。8名傳銷人員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終審判處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罰金。據了解,這是全國首例金融傳銷犯罪判決案件。
據了解,2010年7月,劉蘭(在逃)在上海成立“中國特色品質營銷全民互助明明商”(以下稱“明明商”)組織,“明明商”以高額的回報為誘餌,利用人們“快速發財”的心理,散布“一夜暴富”的神話。該組織在全國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宣稱只要交納4010元,兩年內返利累計高達300多萬元。截至案發時查明,僅一年的時間,“明明商”就在22個大中城市設立分支機構,發展人數逾萬人,涉案金額達數千萬元。
本案的核心人物鮑春于2010年7月加入“明明商”,2010年12月自封為明明商“領航人”,全面負責“明明商”的宣傳和發展。2011年9月鮑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抓獲后,宗紅玲成為“明明商”的新任領航人。丁力于2011年3月加入“明明商”,5月在大連成立“明明商”分支機構,成為大連地區領航人,負責發展大連地區的“明明商”組織,幫助聯系位于大連市高新區的培訓學校作為全國“明明商”組織在大連開會的場所,丁力于2011年8月20日被大連市公安機關抓獲,同年9月19日因金融傳銷被勞動教養一年。另據了解,大連分支機構在成立不到半年時間內即發展下線240余人,涉案金額90余萬元。
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鮑春、宗紅玲等8人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引誘他人參加傳銷,并繼續發展下線,從中騙取錢財,起組織、領導作用,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4至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0萬元至500萬元不等的罰金。鮑春、宗紅玲等8名被告人均以量刑過重等為由,提起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宣布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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