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特大傳銷組織發(fā)展近千人下線被搗毀 |
作者:代紅輝 文章來源:六安新聞網(wǎng) 點擊數(shù) 107 更新時間:2013/1/5 15:23:16 文章錄入:admin |
|
湖南籍傳銷組織在六安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兩年時間發(fā)展下線近千人,近日被終被搗毀。近日,裕安區(qū)法院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
自2010年初,被告人賀丙某、鐘映某、彭建某、袁某、彭雪某、周竹某、劉清某、陳愛某與李余良、曾豐某、周光某、黃國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合肥以“自愿連鎖經(jīng)營業(yè)”為名從事非法傳銷活動。該組織按照各自發(fā)展人員及所購買份額來確定成員的級別,實行“五級三階制”,“五級”即1—2份為業(yè)務員、3-20份為組長、21—64份為主任、65—599份為經(jīng)理、600份以上為老總。要求每位進入人員必須至少繳納3800元(其中500元為服裝費)購買1個份額,每人最多可購買21份,每份3300元。加入人員購買上述份額后,即取得資格,可以發(fā)展其下線人員,以此形成嚴密的人員網(wǎng)絡。該組織以其成員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及所購份額、所處層級作為計酬、返利依據(jù),并以發(fā)展的下線累計購買份額越多,提成越多,即投資3800元或69800元,二至三年內可以賺到381萬元或1040萬元,來引誘新的人員參與傳銷活動,以騙取錢財。
2011年6、7月份,上述人員將在合肥的成員100多人分流到六安城區(qū)繼續(xù)從事非法活動,由李余某等負責操盤。該組織在老總級別里設置申購總監(jiān)、教育總監(jiān)、自律總監(jiān),對老總級別及下級相對應總管進行監(jiān)督管理。每個團隊有一個直接老總負責管理,團隊具體事務由總管負責管理,團隊設置有大總管、自律總管、經(jīng)晨總管、申購總管、自配總管、能力總管六個職位,分別負責下面人員的具體事務;大總管負責管理團隊里面其他五個總管的具體事務。該組織通過老總會、總管會、經(jīng)理傳達會,進行層層管理、層層負責制。被告人賀丙某、鐘映某、彭建某、袁某、彭雪某、向和某、周竹某、劉清某、陳愛某、李立某、譚岳某、李立某、廖福某、向朝某先后在傳銷組織中擔任團隊負責人或相關職務,參與組織、領導“自愿連鎖經(jīng)營業(yè)”。同年11月份左右, 因組織人員發(fā)展較快,李余某、周光某、黃國某及被告人賀丙某、鐘映某、彭雪某等人將在六安的成員分為A、B兩組,賀丙某、彭雪某擔任過A組負責人;鐘映某擔任B組負責人,向和平輔助其工作。至2012年4月,該傳銷組織成員發(fā)展近700人。被告人賀丙某、鐘映某、彭建某、袁某、彭雪某、向和某、周竹某、劉清某、陳愛某、李立某、譚岳某在該傳銷組織中均為老總級別,被告人李立某、廖福某、向朝某均為經(jīng)理級別,以上人員層級均在三級以上,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均在三十人以上,達到老總級別人員涉案金額至少198萬元。
2012年2月至3月間,“自愿連鎖經(jīng)營業(yè)”成員葉放某以在張貼傳單、發(fā)信息、打電話向其他成員揭發(fā)李余某等人從事的“自愿連鎖經(jīng)營業(yè)”系傳銷活動,造成“自愿連鎖經(jīng)營業(yè)”受到組織成員質疑。傳銷負責人李余良等人認為葉放某的行為嚴重影響了該組織的發(fā)展,于4月初召集被告人種映某、彭建某、袁某、譚岳某以及劉羅某等20余人,商討、布置教訓葉放某事宜,并要求在六安的每位老總級別成員每人出資1萬元,同時安排傳銷組織老總和總管級別人員分組追蹤葉放某等人下落,欲對葉實施報復。隨后,六安傳銷組織大總管和自律總管也就處理葉放軍的事召開了會議,要求組織人員到各小區(qū)尋找葉放某,被告人李立某、廖福某、向朝某等二十余人參加了會議。
此后,被告人鐘映某等人每人出資1至2萬元,并與彭建某、袁某、譚岳某、李立某、廖福某、向朝某等人先后參與分組尋找、追蹤葉放某。期間,葉放某所乘坐的蘇A004B7車輛被撞損。2012年4月1 0日下午,被告人彭建某、袁某、李立某、譚岳某、李立某、廖福某、向朝某等人接到李余某、鐘映某的通知,獲悉葉放某等人在向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報案,上述人員駕駛兩輛汽車并攜帶6根木棒,先后趕到該分局大門口,欲行報復,被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后被告人彭建某、袁某、李立某、譚岳某、李立某、廖福某、向朝某被當場抓獲。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賀丙某、鐘映某、彭建某、袁某、彭雪某、向和某、周竹某、陳愛某、劉清某、李立某、譚岳某、李立某、廖慶某、向朝某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資本經(jīng)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并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且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fā)展人員及所購份額、所處層級作為計酬、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經(jīng)濟社會秩序;被告人鐘映某、彭建某、袁某、向和某、李立某、譚岳某、李立某、廖福某、向朝某又伙同他人,攜帶木棍積極參與斗毆,各被告人行為均已觸犯刑法相關規(guī)定,應依法對各被告人定罪處罰。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