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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用好用足法律手段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
作者:林爵樞 文章來源:中國工商報 點擊數 130 更新時間:2012/2/3 14:46:23 文章錄入: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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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傳銷活動出現一些新特點和新動向,向高校特別是高職學生滲透現象突出,以招工、招聘、介紹工作為名義,誘騙學生參與傳銷活動呈抬頭趨勢。此外,傳銷組織謊稱國家試點,甚至偽造政府公文,誘騙群眾到西部從事傳銷活動情況日趨嚴重。同時,有的傳銷組織從發布信息、發展人員、計提報酬、資金結算到會員管理全部實現網絡化。網絡的特點,使得傳銷組織傳播地域更廣、違法活動更加隱蔽。
首先,適用非法經營罪或其他《刑法》規定的罪名,嚴厲打擊傳銷骨干人員。
一是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非法經營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按現在的追訴標準,非法經營罪適用于非法經營額達5萬元以上的傳銷人員,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專門針對傳銷的組織、領導者而制定的特別規定。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情節嚴重的傳銷行為適用非法經營罪,而對于其中組織、領導傳銷者,則適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二是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不管行為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或以后實施,對于參加者和積極參加者,其在主觀故意上不明知是傳銷行為,只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行為又符合非法經營罪犯罪構成,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在新的追訴標準沒有出臺前,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未明文廢止的情況下,只要在實施傳銷過程中其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其他罪名的,應根據規定罪名的追訴標準和《刑法》原則予以定罪,實施打擊。比如,可以根據情況分別以傳授犯罪方法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妨害公務罪等定罪處罰。只有這樣,才能既有效打擊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又有效打擊傳銷活動的骨干人員;既符合立法的本意和要求,又使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得到有機統一。
其次,充分運用勞動教養手段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和公安部的要求,在嚴厲打擊傳銷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人員的同時,對多次參加傳銷活動,既是受騙者也是騙人者,影響惡劣,尚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予以勞動教養。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公安局參照山東省、江蘇省等地的做法,出臺實施了《南寧市公安局關于運用勞動教養手段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指導意見》和《南寧市公安局關于運用勞動教養手段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實施細則》,充分運用勞動教養手段打擊處理傳銷違法犯罪行為,值得各地借鑒。
同時,辦理傳銷人員勞動教養案件要嚴格審查,規范執法,確保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都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最后,加強部門聯動,密切協作形成打擊合力。
打擊傳銷犯罪必須在黨委、政府領導下,部門聯動,密切協作,形成合力。除了繼續加大正面宣傳,營造打擊傳銷犯罪活動的輿論氛圍,建立打擊傳銷長效管理機制之外,還要加強督查,實行嚴厲的責任追究制,堅決查處認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相關責任人;層層落實打擊必需的力量和經費;加強協調,使公、檢、法和工商等部門在嚴厲打擊的指導思想和適用法律上統一思想,密切協作,真正形成打擊合力。
此外,筆者對打擊傳銷犯罪有一些司法方面的建議。
增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犯罪主體。即不僅僅針對傳銷行為的組織、領導者,還要針對積極參與者,也就是骨干人員。傳銷骨干人員是指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或屢次被執法機關查獲仍繼續發展人員從事傳銷的人員,其主觀惡性很大,社會危害嚴重,若不對其進行嚴厲打擊,則會影響執法的力度和有效性。所以,應把骨干人員規定為傳銷罪的主體。
明確以非法經營罪作為打擊傳銷犯罪的量刑標準。目前,對于傳銷活動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適用量刑的標準不統一,即何為非法經營“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沒有統一標準。實踐中,法院以被告人累計傳銷款達5萬元作為定罪判刑的起點,至于多少數額為“情節特別嚴重”,沒有明確。所以,多數法院判決的傳銷案件沒有認定情節特別嚴重的,均是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林爵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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