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層次直銷是否應該開放
從轉型時期(1998—2005年)到《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出臺后至今,多層次直銷一直為法律所禁止。
在轉型時期,對于選擇店鋪加雇傭推銷人員的企業,1998年6月18日國家三部委聯合頒布的第455號文件明確規定:推銷人員只能按自己直接推銷的產品金額計酬,推銷人員只能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最終消費者。2002年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3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規定:轉型企業不得將雇傭的推銷人員以部門、團隊、小組等名目組成網絡從事營銷活動,轉型企業對雇傭的推銷人員只能按其個人直接推銷給最終消費者的產品金額計提報酬,不得對推銷人員以介紹加入等名目為由計提任何報酬,推銷活動不得借機為轉型企業招募推銷人員,發展下線。以上規定表明,國家嚴禁金字塔式傳銷的同時,對有店鋪的多層次直銷也明令禁止,對多層次直銷的嚴禁意在使任何人員特別是不法人員無法利用這種營銷方式危害社會。
2005年11月實施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以上條款將多層次直銷和國際上共同打擊的金字塔式拉人頭和交納入門費行為一起,列為傳銷的三種行為之一。
但在實際運作中,從轉型時期到現在,多層次直銷一刻也沒有被真正禁止住。特別是《禁止傳銷條例》出臺后四年多以來,團隊計酬、30%獎金撥出上限和區域經營限制等被獲牌和未獲牌直銷企業全面突破,而政府和業界擔心的不可控局面并沒有出現,反而在與法規的博弈中落地生根,并取得了政府的默認,多層次直銷實際已經進入了準開放狀態。多層次直銷的準開放即政府默許其事實的存在,同時在法律上仍保持禁止,以確保在其出現問題和影響社會穩定時,能夠依法進行打擊和控制,這是中國直銷監管的重要特色,在直銷發展的特殊時期,體現了政府在市場效率與社會穩定之間尋找平衡的高度智慧。
直銷行業發展到今天,無論是在市場環境、政府監管、企業運作還是社會公眾的消費心理和對直銷的認識,都得到了非常大的改善。不明媒正娶,繼續讓多層次直銷當二奶,法律失了尊嚴,部分官員的權力尋租影響了政府的形象,法外運營流失了大量稅收,企業灰色經營,各種成本大大提高了,市場規律和效率也被破壞了。法外經營的無政府狀態還可能隱藏并導致潛在的社會問題。而開放多層次直銷經營,實行陽光監管,現在的條件已經成熟。
資深直銷專家李斌在《大趨勢:多層次直銷進入準開放時期---2010年中國直銷的發展走向》一文中呼吁有關部門:再也不能無視這種在法律上的禁止早已名存實亡的事實,多層次直銷法外運作的無政府狀態的危害極大,只有真正的給予其法律地位,將其納入管理軌道,才能更好的促進多層次直銷的健康發展,并將其可能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降低到最小限度。
多層次直銷究竟是否應該開放?無疑是業界所熱切關心和關注的,對此《新華商》特聯合中國直銷咨詢網、直銷人網、道道網、中國直銷博客網、中國直銷網、中華直銷網、中國直銷產品網、晶品網等網絡媒體做出《多層次直銷是否應該開放?》的網絡調查,希望能為政府的監管提供借鑒,為直銷行業在新一輪的變革中做出開放式的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