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堂旗下產品專植健發七級代理制度被指涉嫌傳銷
中國網財經3月30日訊(記者 高多多)近日,有媒體報道稱,直銷企業山東永春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春堂”)旗下一款專植健發滋養套裝產品利用永春優品APP采用多級代理制度銷售。中國網財經記者暗訪后發現,專植健發在營銷過程中確實存在7級制度。專家對此表示,代理提供的7級代理獎金制度涉嫌傳銷。
公開資料顯示,永春堂于2015年拿到“直銷經營許可證”。天眼查顯示,其共有27家分支機構,其中,貴州、廣東、濟南、北京、湖南、網上專賣店巴彥配送站的經營狀態為注銷,上海、安徽、青海、重慶、甘肅、天津、河北、四川、寧夏、吉林、黑龍江分公司為吊銷未注銷經營狀態。
從油漬凈、去漬凈到專植健發
2020年5月,永春堂和白銀金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銀金奇”)達成合作,推出并銷售一款名為“油漬凈”的產品。但是合作不久就被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2020年7月,永春堂、白銀金奇等因涉嫌傳銷被法院裁定凍結涉案賬戶資金。隨后,永春堂便自己開始生產銷售一款名為“去漬凈”的產品,有代理稱,改名只是產品迭代更新。2021年1月,永春堂的永春優品及專植健發系列上線。
專植健發產品代理截圖 圖片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記者在向一位專植健發的產品代理詢問如何加盟后,對方分別發來永春優品APP下載二維碼和其個人推薦碼邀請中國網財經記者注冊賬號。在注冊成功后,對方表示299元購買一套產品就可以成為公司代理,直接從APP或小程序下單就行,下單完成聯系他就可邀請進群學習。
天眼查相關信息顯示,永春優品APP于2020年11月24日登記為山東永春堂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旗下產品。
專植健發滋養套裝生產企業為南京永之春貿易有限公司,天眼查顯示,成立日期為2020年12月16日,注冊資本為5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陳友君,亦為永春堂全資子公司。
專植健發產品代理截圖 圖片來源:中國網財經
中國網財經記者隨后又從該代理朋友圈發現,該代理對于產品宣稱具有“滋養毛囊、健發、生發、防脫、修復、去屑、保濕”等功效。
專植健發滋養洗發液備案信息
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數據查詢平臺,中國網財經記者查詢到專植健發滋養洗護產品為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明確給予9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含義,其中,育發化妝品即有助于毛發生長、減少脫發和斷發的化妝品。
一位業內人士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在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準文號的情況下,在其產品宣傳時稱“控油去屑、養發固發”等,虛假宣傳育發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功效,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
著名經濟學家宋清輝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這一宣傳行為存在違規。我觀察,很多化妝品會在宣傳過程中提到“藥妝”“醫學護膚品”以及一些功能性的詞語,主要為吸引顧客進行消費,有夸大宣傳嫌疑。
多級代理制度或涉嫌傳銷
專植健發產品截圖 圖片來源:中國網財經
在經過賬號注冊和APP下載后,中國網財經記者發現這一電商平臺僅銷售專植健發滋養套裝這一款產品。根據專植健發產品代理向中國網財經記者提供的信息顯示目前采用的獎金制度共有七個級別(含VIP會員):
專植健發產品代理截圖 圖片來源:中國網財經
VIP會員:首單299元購買一件產品,復購210元就可成為公司會員;
代理:直推5人或自己一次性復購5單;
加盟商;直推15人或復購15單,團隊業績累計150單;
合伙人:直推30人或復購15單,團隊業績累計1000單;
創始人:直推40人或復購49單,團隊業績累計5000單 ;
執行創始人:直推50人,或復購50單,下線兩個創始人和三個合伙人,團隊業績累計20000單;
資深創始人:直推60人,或復購60單,下線十個創始人兩個合伙人;
見點獎:兩元,下拿8代。
在問及代理加盟后獲得的獎金要如何到賬時,代理向中國網財經記者表示:“APP后臺可以看到,可以提現。”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章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宋清輝對此表示,上述代理提供的7級代理獎金制度涉嫌傳銷。所謂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
另外,根據國家特殊化妝品備案管理系統,備案生產企業南京永之春貿易有限公司,實際生產企業為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珠海伊斯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新三板上市企業。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關于永春堂多級代理制度等問題本網將繼續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