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大足 “純資本運作”傳銷案審結
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近日對該院審理的涉案金額巨大、涉及人數眾多的系列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歐某、曾某某、封某某、明某等35名被告人1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065萬元,沒收傳銷資金710萬元,追繳各被告人非法所得共計3444.54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以來,被告人何某、歐某等35人以“純資本運作”、“投資國家事業”為名,用高額回報、短期致富作為誘餌,誘導參加者繳納7萬元資金購買虛擬份額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業務員、業務組長、業務主任、業務經理、老總五個級別組成“傘形”層級,上級直接或間接按下級發展人數返利,誘使加入者繼續發展下線,以期不斷壯大隊伍騙取錢財。為營造聲勢、擴大影響,該組織利用傳統節假日在重慶市璧山、大足等地舉行“團拜會”,組織骨干人員到廣西北海開會、培訓。截至2013年4月,該傳銷組織已發展人員多達2500余人,涉及該市永川、開縣、璧山、大足等10余個區縣,騙取的傳銷資金超過1.75億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何某等35人以“純資本運作”、“投資國家事業”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資金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誘導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35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依據上述35名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自首、立功、退贓、認罪等量刑情節,分別依法作出1-8年不等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