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傳銷提供場所 上虞兩位房東各交罰金五萬多
中國反傳銷網(wǎng)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作者:未知 2010年09月06日 總瀏覽數(shù): 我要評論(0)
中新浙江網(wǎng)9月3日電(記者 童靜宜 實習生 趙小燕 通訊員 宋東海 童立臻)只要給租金,誰租房子都行。近日,上虞市兩位將房子出租給傳銷組織的房東,分別收到了上虞市工商局5.23萬元和5.385萬元的罰單。
近日,上虞市工商局在上虞市曹娥街某小區(qū)兩套出租房內(nèi)抓獲傳銷人員覃某、鄧某,此二人承認將出租房作為傳銷人員居住、拉人頭、培訓的主要場所,從事所謂的天津天獅生物發(fā)展有限公司“軒妍陽光”化妝品“網(wǎng)絡銷售”傳銷活動,最多時該套房子一共居住達14人。
經(jīng)調(diào)查,2009年7月,兩位房東將房子出租給傳銷組織,未檢查承租者身份,也沒有詢問租房用途。
《禁止傳銷條例》第26條規(guī)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jīng)營場所、培訓場所等條件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最終,這兩位房東分別被罰5.23萬元和5.385萬元。
上虞市工商局提醒,廣大市民要引起重視和警覺,對租房對象要進行謹慎詢問,避免將房屋出租給傳銷活動者而遭受不必要的處罰,發(fā)現(xiàn)傳銷活動要立即報告工商、公安等部門,共同營造無傳銷社區(q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