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禁止參與傳銷活動的緊急通知
各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
近年來,自治區黨委、政府對打擊傳銷活動工作高度重視,有效防止了我區境內的非法傳銷活動。但是,近期以來,我區部分農牧民群眾參與傳銷活動的趨勢有所蔓延,為了建立、完善以防為主、防打結合的禁止參與傳銷活動工作體系,嚴厲打擊傳銷行為,有效防止我區群眾參與傳銷,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區社會局勢的穩定,現就禁止參與傳銷活動的有關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充分認識傳銷的嚴重社會危害性
傳銷不僅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干擾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對社會誠信和倫理道德體系也造成巨大的破壞,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威脅著國家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近年來,我區群眾參與傳銷的情況時有發生并呈發展蔓延之勢。2007年3月至2008年7月,在安徽阜陽發生的“天獅”非法傳銷活動,我區就有約700人左右參與,主要是農牧民和社區群眾,涉及除阿里以外的其他地(市),其中拉薩市林周縣及昌都地區人員較多,僅林周縣約有200余人。今年6月,在西安被打掉的“天獅”非法傳銷組織中,又有我區農牧民,初步了解人數最少也有數百人,涉及到昌都、拉薩、那曲、山南等地(市)。9月中旬,在廣西來賓市發生的非法傳銷活動中也發現了有我區部分農牧民參與,涉及到昌都、那曲兩地。我區部分群眾參與傳銷的問題已成為威脅我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不和諧因素。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必須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進一步增強打擊傳銷和禁止參與傳銷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將打擊傳銷、禁止參與傳銷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工作來抓,牢固樹立除惡務盡和長期作戰的思想,克服畏難和松懈情緒,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實。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形成政府領導,部門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禁止參與傳銷工作格局
要按照“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工作方針,嚴格落實打擊傳銷、禁止參與傳銷工作屬地責任制,地方政府是第一責任人。要將打擊傳銷、禁止參與傳銷作為我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引起高度重視,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特別是工商部門、公安機關骨干作用的同時,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力量,綜合運用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實現從根本上預防和打擊傳銷違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我區社會穩定。
各地(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綜合治理辦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財政、通信、銀行、勞動保障、新聞宣傳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禁止參與傳銷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細化任務,齊抓共管,做到組織領導落實、責任目標落實、工作措施落實。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分管領導要靠前指揮,切實發揮好領導組織作用,抓好工作落實。要對打擊傳銷專項行動實施監督指導,并及時研究打擊傳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查處以“拉人頭”、“團隊計酬”和“騙取入門費”等形式的傳銷行為和互聯網傳銷。要依法規范直銷行為,堅決取締和打擊利用直銷旗號從事傳銷以及直銷企業從事傳銷的行為。對涉嫌犯罪的傳銷案件,移交公安機關查處。對重大傳銷組織的查處,提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負罪潛逃。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查處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及其他以傳銷為手段的犯罪行為,為有效禁止參與傳銷活動保駕護航。要結合戶籍、特種行業、出租房屋和對城鄉外來人口的日常管理,及時發現傳銷違法犯罪線索,對傳銷犯罪行為實施精確打擊,重點打擊傳銷活動的組織者、策劃者,嚴懲傳銷骨干分子,徹底摧毀傳銷網絡。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管,通過提供就業指導、組織就業和再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等方式,幫助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等群體實現就業再就業,避免其受到傳銷活動侵害。
通信部門要加大對利用互聯網傳銷和為傳銷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行為的監控和查處力度,及時采取關閉網站等措施,減小危害范圍。
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禁止傳銷有關知識,宣傳傳銷的危害性,公開揭露傳銷的欺騙本質,及時曝光典型的傳銷違法案件,并對有關部門禁止參與傳銷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予以報道。
財政部門負責保障禁止參與傳銷工作經費。
金融機構要依法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凍結涉嫌傳銷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的銀行賬戶和存款。
鄉(鎮)人民政府、農牧區村民委員會、城鎮社區、街道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要嚴格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查處傳銷行為,開展禁止參與傳銷工作。要及時掌握本轄區特別是出租房情況,發現線索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通報。要加強對轄區農牧民群眾特別是外出務工人員的管理,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隨時掌握外出務工人員的動向,防止其參與傳銷。要主動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包括廣大農牧民、社區群眾在內的社會各界的法律意識和識別非法傳銷的能力,促使社會各界自覺防范和抵制傳銷,遠離傳銷。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將此項工作內容納入轄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平安建設”考評之中。
在打擊傳銷和禁止參與傳銷工作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完善打擊傳銷和禁止參與傳銷的協調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在禁止傳銷工作中切實發揮好主力軍作用。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全面推動我區打擊傳銷和禁止參與傳銷工作深入開展。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建立完善教育預警機制,夯實禁止參與傳銷的基礎
(一)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黨委宣傳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居委會及社區、鄉(鎮)村基層組織等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各種形式和手段廣泛宣傳涉及禁止傳銷的法律法規、典型案例及傳銷的特征、危害等知識,教育廣大群眾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其識別、防范、抵制傳銷的能力。要加強對重點地區,人群密集區,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的宣傳,擴大宣傳的覆蓋面,有效預防傳銷活動侵入。要針對我區區情和實際,開展宣傳進校園、進社區、進農牧區、進人力資源市場活動,讓學生、社區群眾、農牧民以及各類求職人員等明白什么是傳銷,如何防止參與和抵制傳銷,揭露傳銷的騙人本質,提高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以貼近我區群眾的方式,提高宣傳的滲透力,強化宣傳效果。
(二)強化警示、提示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依照《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嚴禁傳銷和參與傳銷的警示、提示,為全面禁止參與傳銷提供指導,提高人民群眾對傳銷危害性的認識從而提高警惕性,自覺遠離傳銷。
加大力度,綜合治理,始終保持對傳銷的高壓態勢
基層工商局(所)、公安派出所、居委會及社區、村委會,要加大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和排查傳銷的線索,努力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在工作中要堅決做到“三個決不放過”,即可疑地點未清查排除決不放過,可疑人員未清查排除決不放過,可疑線索未清查排除決不放過。一是要加強對招待所、出租房、閑置房、廢棄倉庫及城鄉結合部的民宅等的監管,逐一清查排除疑點。二是公安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要加強對外來人員的監管,定期不定期進行清查,做到四知,即知道是哪里來,知道從事何種工作,知道暫住目的,知道日常活動情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要加強日常監管和巡查工作,自上而下層層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區域和責任人員,隨時掌握轄區及責任區域人員活動的基本情況,積極捕捉案件線索。要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12315”、公安“110”投訴舉報系統的作用,及時收集、分析、排查、掌握、發現線索,增強發現傳銷行為的敏銳性和敏感度,對發現問題要迅速組織力量依法查處和妥善處置。要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行之有效的“線人”報案制和舉報獎勵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舉報作用,積極擴大傳銷和參與傳銷案件的渠道和來源,努力營造視傳銷和參與傳銷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全社會共同參與、聯合抵制、攜手打擊的良好社會氛圍。要加大工作力度,對傳銷活動堅持露頭就打,讓傳銷無處藏身,堅決做到參與傳銷的組織者沒有查清決不放過,案件沒有查清決不放過,違法分子沒有得到應有處理決不放過,增強禁止參與傳銷工作的威懾力。要在鄉(鎮)人民政府、農牧區村民委員會、城鎮社區、街道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協助下,對受騙或受脅迫參與傳銷的人員,加強幫教,動員其脫離傳銷組織,規勸其返回原籍;組織做好一般傳銷人員的遣返工作。要廣泛開展創建“無傳銷社區、無傳銷村鎮、無傳銷學校”活動,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打擊傳銷,每個鄉(鎮)、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委會及大中專院校要明確至少一名打擊傳銷聯絡員,加強信息交流和溝通,及時發現和舉報傳銷活動。建立健全和完善有關傳銷和參與傳銷黑名單制度和信息平臺,及時錄入傳銷案件和參與傳銷人員情況信息,實現信息共享,實現對傳銷組織者、骨干分子以及參與傳銷人員的重點、有效監控,防止其再次參與傳銷,或者區內組織傳銷活動。
完善工作方案,建立處置應急機制,增強處置參與傳銷引發的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關部門及社區和鄉(鎮)基層組織,要針對傳銷產生的根源和轄區實際,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禁止參與傳銷工作方案,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工作分工,建立相應的保障措施,逐級落實具體任務和工作目標,并將禁止參與傳銷工作納入全年各級、各部門的工作目標考核內容,確保禁止參與傳銷工作目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到位,扎實有效。
要建立或制定禁止參與傳銷工作應急處置預案,建立和完善應急聯動制度,落實應急保障措施,建立部門配合、區域協作等制度,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一旦出現突發事件,確保可以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充分發揮各部門協調作用,使局面盡快得到控制。要加強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車輛、通信及其他技術裝備,確保處置、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員、裝備能夠迅速進入應急狀態,確保通信設備保持常備狀態,確保突發事件及時有效得到處置。
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機制,嚴格規范禁止參與傳銷各項工作
為確保打擊傳銷和禁止參與傳銷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我區此項工作嚴格執行過錯責任追究制。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開展禁止參與傳銷工作消極應付,導致禁止參與傳銷工作不力或本地區長期存在傳銷隱患的;或者違反工作或辦案紀律,向當事人報信、泄密,或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隱瞞、包庇、袒護,以及濫用職權,以罰代紀,以罰代刑的;或者在辦案中有受賄、索賄等徇私舞弊行為的;或者對舉報投訴的傳銷因主觀原因未能及時到達現場予以制止,造成延誤戰機,給傳銷案件查處造成困難和影響的,要堅決追究相關人員的過錯責任。以規范打擊傳銷和禁止參與傳銷執法行為,維護法律的尊嚴。
進一步加強有關部門禁止傳銷機構建設,努力夯實禁止傳銷的組織基礎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門要設置專門的禁止參與傳銷組織機構,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能,強化工作職責,全面促進職能到位。要把事業心、責任感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工作經驗的同志調整到禁止參與傳銷組織機構,充分發揮他們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推動禁止傳銷各項工作及時有效開展。要進一步保障禁止參與傳銷工作裝備、經費,確保禁止參與傳銷各項工作取得新的突破。
禁止參與傳銷活動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工作,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協作配合,共同進行綜合治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精心部署,穩妥實施,把各項工作做細做扎實,防止引發不必要的社會震動,努力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