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機關查處伊美公司三千萬元傳銷大案
2006年4月,上海市工商機關根據線索,會同公安機關對上海伊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美公司)進行突擊檢查,一舉查獲伊美公司傳銷案。
今年1月,上海市工商機關即對伊美公司開展調查,現已查明:伊美公司自2005年5月起,通過互聯網“雙軌制”發展會員,要求被發展人員分別認購490元、1737元、1960元不等金額的食品、化妝品并交納網資費、年費等以取得加入資格;會員繼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網絡;公司以會員發展的下線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向會員支付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層碰獎、點碰獎等報酬。截至2006年案發時止,涉及全國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傳銷經營額3195萬余元,違法所得971萬余元。
伊美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傳銷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一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上海市工商機關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971萬余元并處罰款200萬元,同時吊銷了伊美公司的營業執照。鑒于該案經營額巨大,已涉嫌犯罪,工商機關將該案的直接責任人員移送上海市公安機關依法刑事責任。目前,該案主要當事人已被司法機關依法逮捕。
伊美公司傳銷案的成功告破,有力地震懾了傳銷組織者和違法分子。同時,從伊美公司傳銷案中,我們也發現并掌握了當前傳銷違法活動的一些新的特點和動向。
一、傳銷違法活動呈現出和互聯網緊密結合的趨勢
伊美公司租用境外服務器,建立互聯網站,利用網絡作為運作平臺,發展代理商和會員。并且直接利用網上銀行的電子支付手段實施獎金發放,使其傳銷活動從人員招募、銷售管理、資金發放等各個環節實現了網絡化,使其違法活動成本更低、發展更快、傳播地域更廣。
二、組織更加嚴密,凸現“職業”傳銷人員
該案顯示,傳銷組織內部層級分明,任務明確;與其它違法組織分工協作,顯現出專業化特點。如:公司發展代理商,代理商通過互聯網報單并發展人員,不接受個人報單;從事多年傳銷的骨干人員研究傳銷制度,設計傳銷計劃,承擔公司管理;“專業網頭”負責發展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實施組織管理;專業軟件公司為傳銷組織提供網絡后臺技術支持和服務。該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在多加傳銷組織從事過傳銷活動。“網頭”也是專門發展下線深遠,屢次遭到打擊后,帶領“下線”隊伍,整編制地投靠到該公司。
三、對抗執法,違法手段更加隱蔽
在傳銷活動中,伊美公司租用不同場所掛牌辦公,財務管理場所漁船小活動場所相分離,并將涉及傳銷的核心資料分散存放在公司骨干分子的個人居住場所。
在財務上,伊美公司設立兩套財務帳,由不同的財務人員記帳。一套明帳,用于報稅和應對執法機關檢查;另一套真是反映轉銷經營活動情況的財務資料文化分離于公司的帳冊,并藏匿于私人住所。設立多個個人帳戶,用于收取傳銷經營款、支付會員將近和隱匿違法資金,規避執法機關的檢查。
在手段上,伊美公司租用境外網絡服務器,借助境外公司的傳銷管理軟件核算將近、進行管理。以便于對抗執法檢查,隨時通知境外的運營商關閉服務器,毀滅電子數據等證據。
在發展人員的模式上,對公司的營銷模式、計酬方式等涉及傳銷的內容,均由上線對下線“口口相傳”。
此外,伊美公司還通過降低入門費用、發放高額獎金(獎金發放比例為經營額的70%)、縮短會員獎金結算時間(每周結算改為每日結算)等手段,不斷修改計酬制度,增強誘惑性和欺騙性,刺激傳銷網絡迅速擴大。
該案還進一步揭示出傳銷違法活動的欺詐本質,組織者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實施“成本控制”。篩選出的傳銷產品,如其委托加工生產的牛初乳凍干粉膠囊等食品、保健品一級化妝品,成本分別為3.59元至20.48元,銷售價格卻高達78元至768元,產品實際價值僅占銷售額的5-8%。傳銷組織者和骨干分子攫取了大部分利益,僅其三個大“網頭”,就以所有下線銷售金額的2-7%計算提取報酬。
上海市工商機關查處伊美公司傳銷案件的主要做法是:
——注重做好前期初查工作,根據案件線索,重點對涉嫌傳銷的經營場所、骨干人員、銀行帳戶、網絡服務器等情況進行摸排,掌握情況。同時注意保密,防止驚動不法分子。
——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開展聯合辦案,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加強調查取證和查處力度,對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認真制定查處方案,在查處中通過控制關鍵涉案人欲,追查違法資金流向,深挖線索,掌握關鍵證據,查清案件事實。
——注意做好信息溝通,及時向政府報告,向有關部門和涉案地工商機關通報案件情況,形成打擊合力,保障查處工作順利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