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沙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李某介紹他人參加網絡傳銷案
案情簡介:2024年1月12日,樂山市公安局沙灣區分局向沙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移送關于李某涉嫌介紹他人參加傳銷活動的線索。
經調查,當事人李某是中天興盛公司的服務商。中天興盛公司的“超級團購”屬于網絡傳銷,從下到上組成了“會員→經銷商→服務商→運營中心代理商→公司核心管理層→龍某(傳銷組織者)”的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鼓動下層人員不斷發展他人參加,上層人員從下層人員投入的資金中按照相應標準獲得相應數額的返利。當事人李某共介紹311人參加到該起網絡傳銷中(該起網絡傳銷的組織、領導者龍某等29人已被沙灣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刑罰)。
當事人介紹他人參加“超級團購”傳銷活動,牟取非法利益,其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介紹他人參加網絡傳銷的違法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3月6日,樂山市沙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財物49597.69元,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本案中,當事人李某的行為依法屬于違反《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沙灣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有利于打擊非法傳銷,保護公眾財產安全,有利于維護社會和諧及市場秩序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