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和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為徹底鏟除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我區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現將查禁傳銷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傳銷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經營活動,任何參與或者組織傳銷活動的行為均為法律所不容,應當堅決予以取締和嚴厲打擊。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傳銷活動:
?。ㄒ唬┮越榻B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蠱惑、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對聚集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人員數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利益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ǘ┩ㄟ^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人員數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ㄈ┩ㄟ^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ㄋ模┩ㄟ^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ㄎ澹├没ヂ摼W等媒體發布傳銷信息或者從事具有以上特征的違法活動,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已經出租的應當立即收回并終止租賃關系。各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公安、房產管理等部門要認真做好對出租房屋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對從事傳銷活動、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或不積極配合打擊傳銷活動的組織和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一)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閭麂N行為提供經營、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為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米詣佑?、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5%以上20%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七)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發布后,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經營者要立即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爭取寬大處理;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要立即停止傳銷活動;外地在我區參加傳銷活動的人員要立即返回原籍。
六、全區廣大干部群眾要立即行動起來,積極參與到打擊傳銷活動的行動中來,發現傳銷活動要及時向工商、公安機關舉報,協助打擊和取締傳銷活動。工商、公安機關對舉報查實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打擊傳銷舉報獎勵辦法》規定的,給予500-10000元的獎勵。
七、各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要加大對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欺騙性、危害性的揭露,加強對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和打擊傳銷工作的宣傳,發動群眾,在全社會營造“老鼠過街,人人喊打”的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強大聲勢和輿論氛圍。
舉報電話:工商部門:12315,公安部門: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