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認養黑豬?平川區法院依法打擊新型網絡傳銷犯罪
近日,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3名被告人加入某線上黑豬養殖傳銷組織后,發展下線獲得提成,并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被判處刑罰。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劉某甲伙同李某甲、劉某乙(均已另案處理)等人注冊成立多家公司組成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技術人員孫某、王某(均已另案處理)等人開發某農場APP等推出黑豬養殖項目,以線上“認養黑豬”的方式發展會員參與投資,通過“拉人頭”推廣獎勵模式搭建組織結構。 被告人佐某經該集團執行董事李某甲介紹加入黑豬產業眾籌認養項目后,組織、參加了多場關于黑豬產業眾籌認養項目的分享會。2021年6月,佐某在白銀市平川區注冊成立了甘肅某商貿有限公司,在公司辦公地點掛牌“某集團西北運營中心”推廣黑豬養殖項目。佐某組織發展了被告人師某、李某乙加入平川團隊發展投資認養黑豬,三人通過多次組織參加宣講會,或通過微信群、釘釘群、面對面講解等方式宣傳黑豬養殖項目,幫助會員了解集團動態、答復咨詢問題、幫助下載某農場APP注冊賬號等發展會員參與投資。佐某、師某、李某乙以發展人員使用手機號碼、推薦人邀請碼注冊賬號,繳納費用認養黑豬成為有效會員。并以拉人頭的方式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繼續發展會員投資集團黑豬養殖項目,以發展會員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通過售賣認養券和現金券從中非法獲利。 2024年3月,經鑒定,佐某控制、使用分銷員賬號在某農場APP庫所處層級為12,下級層數為35,直推下級會員賬號數為30,下級會員賬號總數為3714。師某控制、使用的分銷員賬號在某農場APP庫所處層級為14,下級層數為12,直推下級會員賬號數為19,下級會員賬號總數為622。李某乙控制、使用分銷員賬號在某農場APP庫所處層級為13,下級層數為7,直推下級會員賬號數為20,下級會員賬號總數為153。 案發后,被告人佐某、李某乙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師某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到案。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佐某、師某、李某乙加入劉某甲等人發起的某集團線上黑豬養殖傳銷組織后,通過繼續宣傳,培訓人員參加投資黑豬養殖項目,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發展人員投資作為返利依據,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下線獲得提成,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根據被告人佐某、師某、李某乙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對社會危害程度,判決: 被告人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師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某乙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法官提醒 隨著社會生活的網絡化,網絡傳銷犯罪在組織結構、參與模式、行為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傳統傳銷犯罪的新特點,依據入門費、設層級、拉人頭發展下線等典型特征,呈現隱蔽性更強、蔓延速度更快、涉及人員更多、波及地域更廣、涉及金額更大的趨勢。以新業態、新模式為噱頭,以新媒體為依托,呈現出犯罪路徑由“線下拓展”向“線上線下聚合”,犯罪對象由“熟人滴灌”向“大水漫灌”,犯罪媒介由“實體商品”向“虛擬商品”的發展變化,新型網絡傳銷犯罪多點散發,使得不明真相的參與者一時難以識破組織者的騙局。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體系,嚴重損害群眾切身利益。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