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要回交給傳銷組織的保單費,兩被告人非法拘禁傳銷頭目被判刑
日前,遼寧省綏中縣法院公布了一起非法拘禁案判決書,兩被告人為要回其加入“中國夢”傳銷組織的保單費,將該組織兩名領導非法拘禁21小時左右。最終,這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及緩刑。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除了上述兩被告人,涉及該起非法拘禁案的還有另外八人,他們已于2020年獲刑。
綏中縣法院日前公布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某系遼寧省朝陽市人,被告人張某某系湖南常德市人。兩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先后于2023年8月、10月被綏中縣警方刑拘。
綏中縣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2月11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張某某、阮某某(已判決)、董某某(已判決)等人為了要回其加入“中國夢”傳銷組織的保單費,將該傳銷組織的“網領”李某某、“科長”金某某騙到綏中縣東戴河佳兆業2號樓1401室。然后用扎帶將李某某、金某某的雙手綁上,并用毛巾塞住嘴,蒙上頭部,將二人控制后分別帶到兩臺車上,非法限制二人人身自由,直到2019年12月12日16時許才將二人放走。
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明知此舉為非法限制李某某、金某某人身自由的行為,仍參與其中。其間,李某某、金某某通過手機轉給阮某某等人共計人民幣99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實,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綏中縣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系坦白,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在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從寬處理。
經查,本案案發系事出有因,在實施某某拘禁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某沒有實施暴力等行為,主觀惡性較小,且主動上繳違法所得,經審前社會調查,常德市武陵區社區矯正工作局建議對被告人張某某適用社區矯正。
2024年4月7日,綏中縣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某、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依法追繳被告人王某某、張某某與同案犯阮某某、董某某、劉某某、李某二、趙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孫某某(上述人員均已另案判決)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99000元。
相關裁判文書顯示,2020年12月21日,葫蘆島中院判決被告人阮某某、劉某某、李某二犯非法拘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董某某、趙某某、馬某某、張某某、孫某某均被判處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