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網購形式傳銷首案 大連甘區法院判決四被告
封某在鞍山市成立了雨辰團購商城網站,以網絡購物為名,要求加入者先購買商品,獲得資格后需要發展會員,據此返利。至案發前,該公司在全國共發展會員5000余人,賬戶金額高達900余萬。網購形式的傳銷案在全國還是首例。今年11月4日,甘井子區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封某等4被告人判刑。
層層發展會員實行返利制
2011年4月,封某在鞍山市成立了雨辰商貿有限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后成立雨辰團購商城網站。該網站以網絡購物的名義,要求參加者先購買產品獲得加入資格,直接發展兩名會員或者間接發展會員,然后按加入順序組成層級,并據此作為返利依據,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下線。封某還在全國部分城市設立授權店,由授權店負責人組織領導當地的傳銷活動。該公司招聘有大學學歷的姜某為常務總經理,負責傳銷營銷模式的講解以及公司管理工作。
大連授權店發展會員迅速
郝某(女)、盧某被該公司授權成為大連沙區雨辰團購網上超市代理商。兩人在沙河口區一大廈房間內設立網絡地面店,組織領導大連沙河口區、甘井子區的傳銷活動。至案發前,郝某發展下線41層,人數達1900余人;盧某發展下線34層,人數達200余人。
在郝某從事非法活動時,去年4月,郝某被沙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罰款10萬元,沒收非法財物16550元。郝某交納了行政罰款,上交違法財物。
大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警方聯合行動,破獲了該傳銷組織。去年7月,封某、姜某被警方拘捕,郝某、盧某被取保候審。警方查明,至案發止,雨辰公司在全國共發展會員5000余人,公司賬戶中涉案金額高達900余萬元。
法庭上主犯不認罪
庭審時,被告人封某對指控的組織、領導傳銷罪罪名不認可,他與律師都認為,公司是合法成立的,公司銷售的商品物美價廉,所有的交易是真實的。公司盈利與人頭數無關。公司的會員制度只是刺激消費的合法營銷手段,有嚴格的售后保障服務。被告人姜某不認可指控的罪名,他和律師辯護說,姜某是公司招聘的員工,僅是職務行為,不是組織、領導者,本人沒有獲利,不構成組織、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郝某、盧某認罪。且在審案階段退回了違法所得10萬元、2萬元,主動分別交納罰金各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以網絡購物、推銷商品流通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交納費用、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后,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在共同犯罪中騙取錢款,這種行為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封某是主犯,姜某等3被告人是從犯。郝某、盧某是自首,且交納罰金,依法從輕處罰。封某曾因犯罪被判處刑罰,不思悔改再犯罪,從重處罰。
日前,甘區法院一審判決,封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姜某被判刑2年,并處罰金10萬元。郝某、盧某被判緩刑,各處罰金2萬元。
該公司設定的網絡傳銷獎勵機制
會員加盟
購買1500元商品(1單)
一星會員
購買3000元商品(2單)
二星會員
獲得推薦其他人加入成為會員的資格
獎金制
返本獎:被推薦人每天按推薦人總收入的30%返款,直到返回本錢為止;
推薦獎:成為推薦人后,立即可獲得獎金,每推薦一名一星會員可得獎金200元,推薦一名二星會員可得獎金400元;
組織獎:
分為平行獎和平衡獎:
一星會員每天最高可得組織獎之和為1000元;
二星會員每天最高可得組織獎之和為2500元。
平行獎是每介紹兩人加入會員就給推薦人600元或者1200元(分1星2星會員);
平衡獎是在平行獎的基礎上,當推薦人在第一層發展了兩名會員就形成了兩個市場,兩個市場中的會員形成1星會員與2星會員的1:2或2:1的比例,可得到不同的獎勵;當出現2星會員比例相同時,一名2星會員轉到第二層,第一層就會剩余一個空的市場,永遠保持不歸零、不出局,按層級往下以此類推。推薦人在這樣的網絡格局下,下級每形成一層就獲得1200元或600元,每出現一個不同星級不同比例時可獲160元;
領導獎:推薦人可獲得其直接推薦的兩名會員當天收入的5%或10%(根據會員星級不同);
重復消費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