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州通告:嚴厲打擊傳銷,給傳銷人員租房罰50萬
當前我市即將迎來復工復產人員流動高峰,疫情防控工作正處于關鍵時期,為防范和制止外地傳銷傳銷組織或傳銷人員流入我市,進一步鞏固我市創建無傳銷城市取得成果,嚴厲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我市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止傳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組織或參與傳銷活動。凡參與傳銷活動的人員,必須立即返回原居住地,停止傳銷活動。
二、對參與傳銷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外,不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是違法犯罪,參與傳銷同樣也違法。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按照《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五、各級政府要組織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居(村)委會一并做好轄區內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動員教育群眾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控。凡發現出租房或旅社、賓館中有外來人員集中居住、聚會或長期不從事正常工作的,要及時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派出所或市場監管基層分局舉報,也可撥打舉報電話,加強打擊傳銷活動的群防群治工作。
六、阻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群眾要充分認識傳銷活動的社會危害性,遠離傳銷、拒絕傳銷,共同防范傳銷。一經發現傳銷活動線索,要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進行舉報。
舉報電話:12315 、110。
撫州市打擊傳銷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