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陽市妥善處理一起涉嫌以“保健養生”為噱頭的傳銷行為
近日,河南省沁陽市涉眾型風險隱患專項治理工作專班辦公室組織市場監管局、崇義鎮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妥善處理了一起涉嫌以“保健養生”為噱頭的聚集性授課傳銷行為。
10月27日,根據群眾反映,沁陽市某某養生館店內經營的保健食品,主要針對老年群體,宣稱可以治療多種疾病,鼓勵老年人購買,涉嫌以“保健養生”為噱頭開展聚集性授課的傳銷行為。經了解,沁陽市某某養生館,位于崇義鎮,今年8月份以來,該養生館多次舉行集體性授課,通過免費發放體驗卡、贈送禮品等方式,銷售保健食品,并稱其能夠治療多種疾病,涉嫌虛假宣傳。
根據前期摸排情況,專班辦公室組織市場監管局、崇義鎮開展聯合執法行動,于11月1日上午9時利用該店再次組織宣講的有利時機,在確保不出現突發事件的前提下,制定妥善預案,進行現場處置。目前,已責令該店停止違法行為,該風險隱患得到化解。
工作人員現場向群眾揭露傳銷手法、詳細講解傳銷欺詐本質及危害性,宣傳打擊傳銷違法行為的意義,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告知群眾要理性消費,認清傳銷分子“招商加盟”“保健養生”“消費養老”等傳銷騙局,警惕不法分子利用“喜歡占便宜”的心理進行傳銷詐騙,有效提升自我防范、自覺抵制、主動舉報的意識。隨后,工作人員與群眾建立聯系溝通機制,確保以后不再發生類似事件,徹底將該風險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傳銷的法律責任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規定:在傳銷中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名義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機關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