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享手機”網絡傳銷案宣判 傳銷頭目獲刑6年,涉案資金117余萬元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悅享手機”網絡傳銷案,王某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50000元。
王某彥于2017年8月4日注冊成立焦作市某某以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成立以來,王中彥以某某公司名義,采取對群眾宣傳其公司和某通公司、某融公司聯合經營,以分享經濟、免費贈送、倒貼模式為誘餌,要求參加者簽訂《悅享手機VIP會員套餐購買確認書》及《悅享手機VIP會員用戶分享推廣協議》來購買商品,并以參加者發展下線人員為獎勵和返利依據的營銷模式,牟取非法利益。
截止偵查終結之日,王中彥以彥昌公司名義發展下線層級達三層以上,參與傳銷人員328人,涉案金額117余萬元。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某彥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關于王某彥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問題,經查,王中彥歪曲國家創業政策,成立某某公司,夸大盈利前景,隱瞞返利真實來源,以免費送手機等商品為噱頭,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購買商品的費用中非法獲利,并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為依據計酬,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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