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嚴懲一傳銷搶劫團伙 13名被告人獲刑
一傳銷團伙在網上發布虛假的挖掘機駕駛員用工信息,待被害人被騙至三門峽市區后,傳銷團伙負責人安排成員將被害人接至傳銷窩點,而后傳銷團伙成員以認購所傳銷商品為名,對被害人采用非法拘禁、毆打、恐嚇方式,逼迫被害人交出銀行卡及密碼,交由團伙負責人取款或消費。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二年,并分別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至1萬元。
2012年5月初至12月10日,被告人魯某在三門峽市組織、領導一傳銷團伙,傳銷所謂的香港昊天盛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昊天養生組合”,每套4900元。被告人魯某安排被告人寇某東、王某勝在三門峽市湖濱區會興街道辦事處上村一傳銷窩點分別作為領導、管家,負責組織該窩點中傳銷人員以招聘挖掘機駕駛員為名將被害人騙至傳銷窩點中,對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威脅、毆打,搜走隨身財物,強迫被害人交錢加入該傳銷組織,同時被告人魯某還安排被告人周某敏住在傳銷窩點外負責了解寇某東等人管理宿舍情況,收取強迫被害人所交納的錢財及搜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在此期間,被害人齊某華、馮某祥、潘某世、劉某波、朱某洲、朱某、王某旺、劉某、董某平、王某先后被被該傳銷團伙騙至三門峽市,被害人被接至傳銷窩點后,即遭到被告人寇某東、王某勝、葉某、董某達、孔某順、高某、徐某、姚某新、溫某星、王某、王某某等人的拘禁、毆打、恐嚇,諸被告人強行搜走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身份證、手機等,強迫被害人交出銀行卡及密碼,認購至少兩套“昊天養生組合”,最后由被告人魯某持被害人銀行卡取款或消費。十名被害人被搶劫共計81589元。
案發后,被告人周某敏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損失16500元,被告人寇某東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損失11000元,被告人高某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損失6500元,被告人徐某親屬、被告人葉某親屬、被告人孔某順親屬、被告人王某親屬、被告人溫某星、被告人姚某新親屬分別代被告人賠償被害人損失各6000元,被告人王某親屬代其賠償被害人損失2500元,被告人魯某賠償10000元,被告人董某達賠償5000元,被告人王某勝賠償5000元。
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魯某、周某敏、寇某東、王某勝、葉某、董某達、孔某順、高某、徐某、姚某新、溫某星、王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魯某參與6次,價值71589元;被告人周某敏參與6次,價值71589元;被告人寇某東參與9次,價值71589元;被告人王某勝參與10次,價值81589元;被告人葉某參與6次,價值49957元;被告人董某達參與3次,價值18832元;被告人孔某順參與5次,價值58889元;被告人高某參與4次,價值46689元;被告人徐某參與5次,價值49857元;被告人姚某新參與5次,價值49957元;被告人溫某星參與4次,價值52756元;被告人王某參與3次,價值5200元;被告人王某某參與2次,價值34857元。被告人魯某、周某敏、寇某東、王某勝、葉某、董某達、孔某順、高某、徐某、姚某新、溫某星、王某、王某某系多次搶劫,被告人魯某、周某敏、寇某東、王某勝、孔某順、溫某星搶劫數額巨大,被告人葉某、董某達、高某、徐某、姚某新、王某、王某某搶劫數額較大,13名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魯某、周某敏、寇某東、王某勝在所參與的搶劫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九名被告人在所參與的共同搶劫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參與的犯罪場次及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數額等量刑時加以區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寇某東、王某勝、高某、徐某、葉某、董某達、孔某順、姚某新、王某、王某某所參與的第7、8、9場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劫取財物,屬犯罪未遂,就該場事實依法對上述十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13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敏、寇某東、高某、徐某、葉某、孔某順、王某、溫某星、姚某新、王某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魯某、王某勝、董某達積極賠償,對此,可視為上述各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對13名被告人從寬處罰。被告人周某敏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屬立功,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魯某、周某敏、寇某東、王某勝、葉某、董某達、高某、徐某、姚某新、溫某星、王某均不服提出上訴。
日前,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